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jimcheer (Jim)》之銘言: : 大家好,我是法學新手 : 我在念刑總過程中書本提到一個議題: : A的已封緘的日記遭伴侶B打開窺探,試問B是否觸犯妨礙書信秘密罪 : 他解題的引導中我有疑慮的部分大致如下 : 妨礙書信秘密罪中的「文書」應與偽造文書罪章作相同詮釋,換句話說日記非文書, : 只能稱為「文件」,非行為客體,因此不成立此罪。 : 我就有疑問,於是上網查,部分人直接簡單斷定罪責成立,有討論到文書定義的人 : 也只說有人認為認定範圍應該要再寬一點等等的「見解」,並無討論成立與否的可能。 : 但刑法第220條也有說了「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 :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為什麼不照第220條之敘述論斷? : 所以日記算文書、準文書還是文件? : 妨礙書信秘密罪罪責到底成不成立? : 也許是我糊塗一時之間找不到判例 : 我唸到有點混亂,有請大家替我解答 刑法事實上並未明確定義何謂"文書" 第10條僅有定義"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220條也只是定義出"準文書" 若是認為文書必須要符合220的定義 那就是倒果為因了 舉例來說,刑法107條第一項第四款 「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  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比方說軍營一分鐘待命班對各模擬狀況的應對方案 這算是關於軍略的秘密文書 但符合刑法220的定義嗎? 假設我上個月退伍 在前天把我所知道的這些方案另行用紙寫下來(已非公務員) 結果被按摩妹偷拿去交給阿共仔(非刑法上公務員) 讓阿共仔得以預先規劃好反制措施進而攻破軍營 那我或按摩妹該當本罪嗎? 文書是因為其以文字記錄資料使其具有某種程度的證明性 為保護其於法律上的信度 所以依據對相關法益的影響程度有輕重不同的保護 回到最開始的問題 日記到底算不算是文書? 我個人是認為算的 -- 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223.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49952800.A.C0B.html
jimcheer: 感謝回答~ 02/12 16:53
Hermess: https://i.imgur.com/yl72aMq.jpg 02/12 17:57
Hermess: 我也認為日記算文書。有過判例是以被害小女孩的【日記記 02/12 18:00
Hermess: 載內容】做為取證參考。 02/12 18:00
samallan: 德國有偽造希特勒日記被判刑的,不過不知道法條依據就是 02/13 12:54
用Lawsnote用「刑法,文書」當關鍵字查了一下 有兩個比較常引用的最高法院判決 78年台上4986號 按所謂「文書」,係指在有體物上,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 有存續性且足以證明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 務關係或事實者而言。 86年台上字6470號 刑法上所謂文書,指記載人之一定意思或觀念之有體物,其存在之形式, 自具有多樣性,一份文件未必僅成立一種文書,時或存在多種文書之效力 可以參考一下 ※ 編輯: samallan (60.249.223.82), 02/14/2019 09:40:16
Hermess: 希特勒的日記應該視為有價文物。偽造的應該是為騙財 02/14 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