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allan (閃雲)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日記算是妨礙書信秘密罪中的文書嗎?
時間Tue Feb 12 14:26:38 2019
※ 引述《jimcheer (Jim)》之銘言:
: 大家好,我是法學新手
: 我在念刑總過程中書本提到一個議題:
: A的已封緘的日記遭伴侶B打開窺探,試問B是否觸犯妨礙書信秘密罪
: 他解題的引導中我有疑慮的部分大致如下
: 妨礙書信秘密罪中的「文書」應與偽造文書罪章作相同詮釋,換句話說日記非文書,
: 只能稱為「文件」,非行為客體,因此不成立此罪。
: 我就有疑問,於是上網查,部分人直接簡單斷定罪責成立,有討論到文書定義的人
: 也只說有人認為認定範圍應該要再寬一點等等的「見解」,並無討論成立與否的可能。
: 但刑法第220條也有說了「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
: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為什麼不照第220條之敘述論斷?
: 所以日記算文書、準文書還是文件?
: 妨礙書信秘密罪罪責到底成不成立?
: 也許是我糊塗一時之間找不到判例
: 我唸到有點混亂,有請大家替我解答
刑法事實上並未明確定義何謂"文書"
第10條僅有定義"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220條也只是定義出"準文書"
若是認為文書必須要符合220的定義
那就是倒果為因了
舉例來說,刑法107條第一項第四款
「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
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比方說軍營一分鐘待命班對各模擬狀況的應對方案
這算是關於軍略的秘密文書
但符合刑法220的定義嗎?
假設我上個月退伍
在前天把我所知道的這些方案另行用紙寫下來(已非公務員)
結果被按摩妹偷拿去交給阿共仔(非刑法上公務員)
讓阿共仔得以預先規劃好反制措施進而攻破軍營
那我或按摩妹該當本罪嗎?
文書是因為其以文字記錄資料使其具有某種程度的證明性
為保護其於法律上的信度
所以依據對相關法益的影響程度有輕重不同的保護
回到最開始的問題
日記到底算不算是文書?
我個人是認為算的
--
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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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imcheer: 感謝回答~ 02/12 16:53
→ Hermess: 我也認為日記算文書。有過判例是以被害小女孩的【日記記 02/12 18:00
→ Hermess: 載內容】做為取證參考。 02/12 18:00
→ samallan: 德國有偽造希特勒日記被判刑的,不過不知道法條依據就是 02/13 12:54
用Lawsnote用「刑法,文書」當關鍵字查了一下
有兩個比較常引用的最高法院判決
78年台上4986號
按所謂「文書」,係指在有體物上,以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
有存續性且足以證明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
務關係或事實者而言。
86年台上字6470號
刑法上所謂文書,指記載人之一定意思或觀念之有體物,其存在之形式,
自具有多樣性,一份文件未必僅成立一種文書,時或存在多種文書之效力
可以參考一下
※ 編輯: samallan (60.249.223.82), 02/14/2019 09:40:16
→ Hermess: 希特勒的日記應該視為有價文物。偽造的應該是為騙財 02/14 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