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terpirse: 這只是個人看法,建議你尋求多方解釋 04/24 02:04
※ 引述《mocom (你是誰)》之銘言:
: 求求大家幫忙,我工作滿1年多了,四月中被告知資遣,按照勞基法規定,20天的預告期,所以我最後一天在職日是5/2,公司也答應會計薪到5/2給我,只是要我4/25下班後就不用進公司(後面幾天當放假),但資遣費要到5/3發(因為公司固定5號付款 遇假日提前)
: 我想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為了保障我5/3如期拿到錢,我想請公司出具一張聲明,表示5/3當天一定會給我資遣費,而且不會跟議定金額有差(因為4/25之後不進公司,怕公司想出奧步扣我錢),而且不會把我鎖在門外,讓我拿不到錢也進不了公司要錢,這張聲明會具有法律效力嗎????
: 還是,我要很堅定跟公司說4/25就是結清一切資遣費 離職相關文件,通通給我,不用拖到5/3,反正沒差這幾天????我可以這樣要求嗎!?????
: 謝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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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LGE LG-H962.
其實不用如此
一般來說,假如你107年4月15日到職,108年4月15日告知要資遣你,
確實要給20天預告期;或給你20天工資,當然還有特休假,不給你放
就要給你錢。
我猜公司之所以叫你放假,可能是因為你有特休假,連同每週的例假
合起來放到5/3,別忘了5/1也有勞動節。
雇主表示進行契約的終止權,是一種形成權
當雇主表示資遣時,協商就發生效力,所以你的離職日就應該以雇主的聲明為主,
勞工要提前,就必頁與雇主協商,經雇主同意;若雇主不同意,勞工堅持提前,
很可能變成「勞工主動終止契約的問題」
如果變成勞工主動終止契約,你將喪失資遣費/預告期或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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