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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com (你是誰)》之銘言: : 求求大家幫忙,我工作滿1年多了,四月中被告知資遣,按照勞基法規定,20天的預告期,所以我最後一天在職日是5/2,公司也答應會計薪到5/2給我,只是要我4/25下班後就不用進公司(後面幾天當放假),但資遣費要到5/3發(因為公司固定5號付款 遇假日提前) : 我想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為了保障我5/3如期拿到錢,我想請公司出具一張聲明,表示5/3當天一定會給我資遣費,而且不會跟議定金額有差(因為4/25之後不進公司,怕公司想出奧步扣我錢),而且不會把我鎖在門外,讓我拿不到錢也進不了公司要錢,這張聲明會具有法律效力嗎???? : 還是,我要很堅定跟公司說4/25就是結清一切資遣費 離職相關文件,通通給我,不用拖到5/3,反正沒差這幾天????我可以這樣要求嗎!????? : 謝謝謝謝!!!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LGE LG-H962. 其實不用如此 一般來說,假如你107年4月15日到職,108年4月15日告知要資遣你, 確實要給20天預告期;或給你20天工資,當然還有特休假,不給你放 就要給你錢。 我猜公司之所以叫你放假,可能是因為你有特休假,連同每週的例假 合起來放到5/3,別忘了5/1也有勞動節。 雇主表示進行契約的終止權,是一種形成權 當雇主表示資遣時,協商就發生效力,所以你的離職日就應該以雇主的聲明為主, 勞工要提前,就必頁與雇主協商,經雇主同意;若雇主不同意,勞工堅持提前, 很可能變成「勞工主動終止契約的問題」 如果變成勞工主動終止契約,你將喪失資遣費/預告期或預告工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135.2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6042665.A.0AC.html
enterpirse: 這只是個人看法,建議你尋求多方解釋 04/24 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