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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第一次在這po文,想請問各位一件事。我在Youtube看影片時,有時會在下方討論 串留言,在昨天一位網友對整個討論串的人一個個指名(我們的網路id)回覆, 留言內 容是:「yanc(我的網路id) 已祝福你腦瘤末期」 請問這樣可以提告恐嚇嗎?謝謝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141.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9439062.A.5FF.html
spirit119: 抓不到人 06/02 09:32
tnssh211448: 抓到也告不了啊 06/02 10:16
showeig: 「此等猶如咀咒般之指責,是否確能發生發生該咀咒之惡害 06/02 10:40
showeig: 並非行為人所能左右控制,客觀上,尚難認足以對人構成惡 06/02 10:41
showeig: 害。」 06/02 10:41
taoist9999: 加重謗誹罪,看能不能成立? 06/02 13:21
taoist9999: 刑事審判實務上,並不承認詛咒之類的超自然力量為真。 06/02 13:23
taoist9999: 別說有人因此跑去檢查並無腦瘤,就算真有腦瘤,也不會 06/02 13:25
taoist9999: 認為兩者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性。 06/02 13:26
taoist9999: [舊聞] 放符咒不犯法?王美心脫身 06/02 13:29
maniaque: 回他 被一位病友這樣祝福,真是受寵若驚 06/02 14:44
rock0807: GOOGLE 迷信犯 06/02 14:47
luckyalbert: 你不要想太多,大多不成立 06/02 15:43
luckyalbert: 而且被罵會怎樣嗎?網路ID非實體人格 06/02 15:44
taoist9999: 不能這麼說,網路上的知名公眾人物或是已表明真實姓名 06/02 15:46
taoist9999: ,對其不當評價或不實陳述事實,還是有貶損其社會評價 06/02 15:48
taoist9999: 之問題。 06/02 15:48
luckyalbert: 是樓上說的這樣沒錯 06/02 16:15
luckyalbert: 可是如果是一般老百姓非公眾知名人物的你我其實被罵 06/02 16:16
luckyalbert: 沒什麼差 06/02 16:16
luckyalbert: 但如果提及知名公眾人物然後再加入形象描述罵對方就 06/02 16:17
luckyalbert: 可成立 06/02 16:17
luckyalbert: 比如說你好像ㄅㄧㄢㄅㄧㄢ該如何如何所以xxx的就有可 06/02 16:18
luckyalbert: 能成立 06/02 16:18
higger: 那我動不動用詛咒方式留言他得愛滋、癌症,我爽也不犯法? 06/02 16:37
luckyalbert: 不是不犯法吧= =而是你要找到適法性的問題 06/02 16:39
luckyalbert: 比如常常有人不是愛討論說,你要用哪一條告人什麼罪 06/02 16:40
luckyalbert: ? 06/02 16:40
luckyalbert: 為什麼會需要律師跟法官、檢查官等存在就在這裡 06/02 16:40
luckyalbert: 因為法條通常不是你腦袋中自己想的那樣,完全都是有 06/02 16:41
luckyalbert: 規則原則規定在走的 06/02 16:41
luckyalbert: 非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與資格者很容易誤用法條 06/02 16:42
luckyalbert: 檢察官* 06/02 16:42
luckyalbert: 最近手機常常跳字Sorry 06/02 16:43
taoist9999: 可以提告看看,但能不能找到人?還有檢察官起不起訴? 06/02 18:56
taoist9999: 還有法院會不會為有罪判決?這些通通都是疑問。 06/02 18:56
taoist9999: 我個人是覺得不要浪費司法資源啦! 06/02 18:57
taoist9999: 上來(網路)又不是第一天,這麼容易就釣到的話,萬一 06/02 18:58
taoist9999: 遇到網路訟棍怎麼辦? 06/02 18:58
hanofcksh: 了解,感謝各位的建議 06/02 19:00
OAzenO: 詛咒犯 迷信犯 不能犯 無罪 06/02 20:49
OAzenO: 這案應該算詛咒犯 06/02 20:51
luckyalbert: 我同意taoist大看法,事實就是如此 06/02 20:59
ultratimes: 非也,詛咒他人就可能被告誹謗,這不是迷信問題 06/04 02:03
ultratimes: 不好意思修正一下 應該是公然侮辱,詛咒行為就是侮辱 06/04 02:04
anomie111: 不要亂教,什麼詛咒就是侮辱。 06/04 06:15
anomie111: 去查一下被選為高等法院值得參考判的 06/04 06:16
anomie111: 高院雄分104上易214號看一下就知道 06/04 06:16
a9301040: U大濕... 06/04 08:59
maniaque: 詛咒很抽象,像是 對方考不上好學校,一輩子單身狗也是 06/04 10:35
showeig: 幫anomie111貼出判決內容,被選為參考判應該是高雄地院 06/04 11:05
showeig: 高院維持相同見解 06/04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