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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很多人會以為我拍攝婚紗照,或是大頭照等,著作權是自己的 這是大大的誤解 這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 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 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也就是說雖然是你結婚請婚攝公司拍婚紗,在契約未「另行訂定」 的前提下,是要以受聘人為著作人,因此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 均屬婚攝公司,而你這位出資人是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使用相片 前言已畢 再回來看你的情況,你參加一個路跑比賽,相片中並不是只有你 一個人,所以你並不是該相片製作的出資人,攝影師並非是你所 僱用,所以著作權法的十一、十二條你無法引用。 因此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都不在你身上,所以你引用就有可能觸法 (因拍攝者有浮水印禁止截圖) 至於肖象權的侵害與著作權不能混為一談,若他真的侵害你的肖像權 與你侵害他的著作權是兩回事 再者,肖象權是否真的侵害? 大家經常在講肖象權,但是沒有任一部法律將肖象單獨出來一個特定法條 通常是當人格權來看 民法18條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所以如果你認為參加路跑比賽,主辦單位的拍照行為侵犯了你的人格, 導致你人格受損,你是可以請法院仲裁 不過我自己的看法,你的形像出現在一個團體比賽中,這並不構成人格受貶抑 個人看法,您參考看看 ※ 引述《hellowoods ( 後生仔始終是後生仔 )》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先進,朋友在路跑參賽後,直接將官方、非官方 : 拍攝者照片截圖,並PO在個人臉書(朋友看得到,未公開) : 當成紀念,因上面有浮水印不得任意截圖,不知道這樣的 : 行為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法?(假設拍攝者沒有主動提告) : 另是否能主張肖像權所有,可能遭不特定人下載使用 : 而請求損害賠償? : 以下是他的想法: : 一、於社群個人帳號張貼當紀念,且朋友才能看到,非不特定人皆可共見共聞之公開貼文 : 。 : 二、未刻意裁切或遮蔽拍攝者之資訊。 : 三、未重製後使用於商業用途,亦未任意散佈。 : 四、著作權法係告訴乃論,偵查、移送需著作權所有人提告後,檢警才能進行後續。 : 五、網路上有許多網友截圖發文留念,本人亦非惡意使用。 : 縱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仍得在合理範圍內,以合理方法,自由且無償加以利用之 : 主張,在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定有規範。 : 搜尋了網路上的文章沒有相關討論,也沒一個「是不是」 : 的明確法條,所以上來請教大家.... : 不知道這樣貼於個版的照片是否侵權,再麻煩大家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78.1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68827649.A.414.html
enterpirse: 更正是肖像,不是肖象,打太快 11/19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