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_DpVMX (LAW)
[問題] 職場霸凌跟妨害名譽
推文內容不另檢附
三、判決理由
法律板作為學術性質討論板,不涉入它板糾紛、私人恩怨,僅提供學術討
論平台。而作為與實務息息相關、與生活密不可分的學術領域,開放板友提
出自身遇到的問題,尋求法律上的應對方式與建議,作為討論的一種方式與
引題;而回文或推文應基於我國法學理論、法律規定或司法實務運作回覆。
經檢視系爭文章推文內容,行為人並未具體針對文章內容回覆、釋疑,亦
未針對其所攻訐者之推文內容提出具體討論,僅係就受攻訐者之個人特質予
以批評,批評內容亦顯然與本看板無關,已嚴重逾越討論分際。爰依相關板
規,處行為人禁止發言三日,自公告發出起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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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juice
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八項本文
八、本看板不允許發文者刪除所發表文章或清空文章內容,違反者以違
規發文論處,板主並得自系統中撈回原文並轉發回板上。
板規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本文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三、初犯者如違規程度輕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發言;但一年內
再犯者,併罰之。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azPLNVs (LAW)
[問題] 購物糾紛
三、判決理由
經檢視系統內備份資料,行為人確曾將內文清空,但於板友提醒後,即自
行重新撰寫內文,雖與初始內文不同,但其含義大致雷同,且未刪修板友推
文建議內容,應無礙於本看板為保留相關討論供後進參考而制定相關板規之
本意。
查行為人於本看板無違規歷史,復主動修正板規不容許之行為,足見並無
違規故意,且具有友善討論態度,爰依據相關板規,減輕處分為警告一次。
違規原始文章將於本周日合併板上既存推文後,收錄於精華區適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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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本處分不服
受處分人得私信本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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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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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eye0303
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七項
七、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挑釁等除依法院既有判決外,
概由板主認定,依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四條第二項
二、推文時嚴禁帶有謾罵性文字、人身攻擊,挑釁、公然侮辱。違者比
照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五條第一項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