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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四項前段   四、本看板為學術討論性質,回文或推文應基於我國法學理論、法律規 定或司法實務運作回覆。 板規第五條第三項本文   三、初犯者如違規程度輕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發言。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bi5lux8 (LAW) [ptt.cc] [問題] 這個選課規則是否有前後衝突?
maniaque: 這規則你得問的話,建議你別念了,跑外送同樣有錢賺....01/24 10:29
三、判決理由  系爭推文是否具有客觀上貶抑性,尚非無疑,但顯然不具有法學上參考價 值,與本看板開放討論之宗旨有違,亦非板友提問求教所樂見之回應。 行為人過往於本看板上之回應雖均有相近似之行文風格,唯仍有提供發文 者法律實務上可能作為方式參考,故過去均尊重個別討論者之言論自由。然 務須提醒行為人,言論自由不能於本看板無限上綱,本看板也不會僅依據回 應次數給予回應者任何獎勵或特權,如非所擅領域,實無必要勉強自己提供 回應。 綜上,處行為人警告一次,一年內如再有類似行為,將兩案併罰。 -- 本件不接受申訴,如有異議請逕依流程向小組提出申訴 -- 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223.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06067550.A.75F.html
samwu995: 其實這回答也還好吧?我覺得反倒是原PO的問題跟此版不 01/24 13:44
samwu995: 相干 01/24 13:44
samwu995: garbage in, garbage out. 01/24 13:45
請參考釋字第563號 如涉及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相關的大學自治規則並非不能探討其合理與否 在採取校內申訴之前尋求第三方意見,應無非難必要 再次強調,言論自由同時也包含不發表言論之自由,不回應也是一種回應
maniaque: 這我沒意見,尊重版主 01/24 13:55
maniaque: 但是,請板主別忘記先審認一樓所講的,這篇是否可以在本版 01/24 14:01
maniaque: 發言,毒樹毒果,別忘了~ 01/24 14:02
xuit96lo: 哈哈哈哈 版主英明 01/24 14:17
xuit96lo: 每次回答都夾雜一些有的沒的 有意無意間貶低別人 01/24 14:23
fmp1234: 一、本板不禁止課業(含報告)問題、生活實例的討論。 01/24 14:35
※ 編輯: samallan (60.249.223.82 臺灣), 01/24/2024 15:44:56
iambackhaha: 英明 01/24 17:31
ca5hf1ow: 要就選擇回答,答非所問何必呢? 01/25 17:47
jim23027: 版主英明,而且也知道之前早有類似發文XD 01/26 16:58
(samallan 刪除 ultratimes 的推文: 違反看板討論宗旨,鼓吹違規言論) (samallan 刪除 ultratimes 的推文: 違反看板討論宗旨,鼓吹違規言論) (samallan 刪除 ultratimes 的推文: 違反看板討論宗旨,鼓吹違規言論) (samallan 刪除 ultratimes 的推文: 違反看板討論宗旨,鼓吹違規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