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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有一塊約三百多坪的地是跟別人共有的,但我自已超過三分之二 (約240坪),最近有人想找我租土地去停車,我是有意願出租,但是其他持有人中 有一個持有30坪的一直阻擾,說不願意出租,但是依民法20條的共有物管理看來,  是持有超過三分之二比例的持有人同意就可以逕行出租。 目前我是打算用民法820條的內容寄存證信函給其他持有人,告知他們土地  要出租了,租金會依各自持有比例分配,請他們提供帳戶,請問這樣就可以出租  土地了嗎? 如果對方收到存證信函不提供帳戶,後續要怎麼處理租金的支付呢?  這邊請教各位了!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93.17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11784708.A.0C0.html
stevenchiang: 清償提存 03/30 15:51
maniaque: 這不是處分土地,不需要動用到這麼高門檻,過半就可以出租 03/30 17:21
maniaque: 通常如持分者機機歪歪,不外就是要湯裡面多放兩塊肉, 03/30 17:22
maniaque: 不方便明講,但是就用行為表達,你給了他就不是討不是索要 03/30 17:22
maniaque: 其他持份人的出租同意書,也記得請他們簽署回傳給你 03/30 17:23
maniaque: 另外,因為是你主事,你得同時擔保你的出租行為不會讓其他 03/30 17:24
maniaque: 持分人收到損失(如違規使用甚至違法使用等等) 03/30 17:25
※ 編輯: KDSKY (111.82.93.170 臺灣), 03/30/2024 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