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dieedie: ? 04/22 07:27
推 KTjason: 你覺得明顯不符合,說不定檢察官覺得超符合 04/22 08:45
推 seanfan: 如果有符合其他的罪才可能會追訴 04/22 09:18
推 tnssh211448: 你的意思是被告做了一件沒有犯罪的事? 04/22 10:09
推 KKyosuke: 你的問題點在哪裡..舉個例子看看 04/22 10:17
→ KKyosuke: 明顯不符合犯罪要件的理由是啥? 阻卻違法事由? 04/22 10:17
推 jasonyeh: 有做這件事但不構成犯罪? 04/22 11:20
→ iscu: 舉個例 類似於有人在家裸奔被發現,也是事實, 但不違法 04/22 11:28
抱歉沒舉例子 讓大家有點疑問
舉個例子:
某A牽走了一輛藍色的腳踏車
但告訴人「誤解」該腳踏車是他的東西(告訴人的腳踏車剛好也是同款的)
以為某A犯侵占罪而告他
告訴人提出的證據是事實沒錯
也足以證明A確實有「牽」跟告訴人同款的腳踏車
但告訴人的主張是錯誤的
實際上並沒有構成犯罪的要件
因為那台腳踏車本來就不屬於告訴人的腳踏車
簡單來說就是告訴人誤會了而去報案提告
那這樣被告A在偵查庭說那台腳踏車是他的檢察官會不起訴嗎?
再舉個例子
某B走進了他住的公寓的不同層樓走廊
公寓走廊本來就屬共有部分(公共走廊)
但告訴人因擁有該層樓的所有住宅單位
錯誤的主張認為整層樓包含該層樓走廊也屬於他的
由於發現B「侵入」了該層走廊
以侵入住宅罪向B提告
這樣的情況下告訴人確實擁有B進入該層走廊的證據
證據也屬實
也確實能證明B有踏進該層樓走廊
然而告訴人「錯誤的主張」認為該層走廊也屬他的「專有部分」
很明顯並不符合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
像這樣的情況只要被告在偵查庭提出他進入的範圍並非告訴人所有的
這樣檢察官會起訴嗎?
※ 編輯: t418010 (61.230.135.232 臺灣), 04/22/2024 11:46:03
推 jasonyeh: 你的第一個例子告訴人沒有證明事實啊,因為他要證明的是 04/22 11:56
→ iscu: B的例子我記得之前有人也在那邊翻來覆去問了好幾次~ 04/22 11:56
→ iscu: 似乎要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才罷休~ 04/22 11:56
→ jasonyeh: 牽走告訴人的車輛,如你說的告訴人只有證明牽走的是同款 04/22 11:57
→ jasonyeh: 車輛,而非告訴人所有的車輛,所以犯罪事實並不成立啊 04/22 11:58
→ jasonyeh: 當然如果被告牽走的另外第三人的車輛就另當別論 04/22 11:58
抱歉各位
我好像搞錯「證據」的定義了
「證據」應該是要能提出「犯罪」的事實才叫做證據吧?
我的問題像iscu所提的裸奔例子
事實存在但不違法
我的意思大概是這樣
噓 ikariamman: 告發,就不是你權利的是要起訴啥 04/22 12:20
※ 編輯: t418010 (61.230.135.232 臺灣), 04/22/2024 12:37:41
總之
我的意思是告訴人因為「錯誤的主張」
提出了一個事實當作他所謂的「證據」
但在被告提出其他證明告訴檢察官告訴人的錯誤主張
查明之後也確實告訴人提出的那個事實並非構成犯罪
理論上檢察官就不會起訴了吧?
我一開始以為檢察官只看告訴人提出的似是而非的“證據”就直接起訴了
不管被告是不是真的有犯罪
檢察官應該沒這麼隨便就起訴吧?
※ 編輯: t418010 (61.230.135.232 臺灣), 04/22/2024 12:44:18
※ 編輯: t418010 (61.230.135.232 臺灣), 04/22/2024 12:49:57
推 seanfan: 感覺你蠻有興趣的 要不要從刑法開始上 04/22 13:26
→ seanfan: 三階段訓練保證讓你很清楚答案~ 04/22 13:27
→ WindT: 證據當然是證明犯罪事實… 04/22 17:10
→ WindT: 然後,你認為錯誤的主張,很可能是正確的…你自己在硬拗 04/22 17:10
→ WindT: 死不認,說別人硬拗 04/22 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