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EmE7bE (LAW) [ptt.cc] [問題]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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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EuEGrB (LAW) [ptt.cc]
Fw: [問題] 被告的對方後來不起訴 該怎麼賠償被告
三、判決理由
違規事項明確,且內容沒有任何足以辨識發文者或當事人的個資,依相關
板規處禁止發言三日,自公告之時起即時執行。
如係和解條件包含刪除該文章,請提供和解書掃描圖檔(可遮蔽姓名),如
係司法書類附帶要求,亦請提供掃描圖檔並附文號或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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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不接受申訴,如有異議請逕依流程向小組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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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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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01.1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15176543.A.6D7.html
※ 編輯: samallan (36.239.201.130 臺灣), 05/08/2024 21:57:35
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八項本文
八、本看板不允許發文者刪除所發表文章或清空文章內容,違反者以違
規發文論處,板主並得自系統中撈回原文並轉發回板上。
板規第五條第一項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二、違規事實
原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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