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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知道民法218-1跟不真正連帶債務的關係如何 以前一直都認為連帶債務之一人對債權人為賠償之後 該債權就法定移轉與為賠償之債權人使之得以向主債務人為賠償之請求 可是今天老師又說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法有明定的(如188第三項)法定移轉 法無明定的則要先依218-1的規定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 基於物之所有權或其於其他權利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始得對第三人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方得向主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他舉得例子是這樣的: 甲 寄託A車於 乙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第三人 丙 某甲寄託A車於乙 而乙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該車為第三人某丙所盜 老師是認為若甲對乙為求償之後 乙必須先主張218-1讓與請求權方得對丙請求損害賠償 我的疑問是為何不能認為乙丙之間基於行為共同關聯 主張乙丙二人依184一項前段 185 負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 而乙向甲為賠償後得直接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又218-1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各應適用在何種情況??? 希望各位版友多多指教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53.235
unfearing:ID_MULTI版272和285 10/17 02:47
sebaceous:ㄎㄎ 11/21 18:00
ixixet:可以看幾次修法下來老師的見解,尤其是林秀雄老師 03/18 16:25
taoist9999: 本件當初應該由被害人之配偶提出告訴,因為依刑事訴 04/14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