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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這個例題是出自天龍八部第三冊的"讓與請求權" 主要是針對218之一前身228條的解說 基本上王教授在這個例題中並沒有從共同侵權行為方面萊著手 我不知道這篇文章是否發表於司法院例變字一號之後 因為王教授對共同侵權行為的看法好像因例變字一 號的出現而友所差異 如果本篇是在例變字一號前發表 我想王教授應該認為乙丙是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 anyway,從這個例子來看 以王教授認為乙對甲所負的並不是侵權行為責任 而是契約責任 而甲對丙則有767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乙跟丙所負責任的層次是不同的 而乙賠償甲後可請求甲讓與其對丙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但是所有權是不是跟著讓與則有爭論 王教授基本上採Larence的看法 認為所有權並不移轉 而是乙自丙取回其物後 甲可返還自乙所得之賠償而請求返還該物 218之一(前228)基本法律關係應該是這樣 這邊好像沒有提到侵權行為責任的問題 如果要談到侵權行為責任的話 會涉及到請求權競合的問題 甲向乙如果依請求權競合說行使對甲較有利的契約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話 縱使乙丙有共同侵權行為 應該也沒辦法依185第一項在乙賠償後直接向丙索賠 個人淺見啦 請多指教 ※ 引述《Salvage (想去流浪的風)》之銘言: : 有沒有人知道民法218-1跟不真正連帶債務的關係如何 : 以前一直都認為連帶債務之一人對債權人為賠償之後 : 該債權就法定移轉與為賠償之債權人使之得以向主債務人為賠償之請求 : 可是今天老師又說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法有明定的(如188第三項)法定移轉 : 法無明定的則要先依218-1的規定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 : 基於物之所有權或其於其他權利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始得對第三人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 方得向主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 他舉得例子是這樣的: : 甲 寄託A車於 乙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 | : 第三人 丙 : 某甲寄託A車於乙 而乙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該車為第三人某丙所盜 : 老師是認為若甲對乙為求償之後 乙必須先主張218-1讓與請求權方得對丙請求損害賠償 : 我的疑問是為何不能認為乙丙之間基於行為共同關聯 : 主張乙丙二人依184一項前段 185 負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 : 而乙向甲為賠償後得直接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 又218-1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各應適用在何種情況??? : 希望各位版友多多指教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sun.m4.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