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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lvage (我想留木村頭啦^^)》之銘言: : ※ 引述《wulingboy (武陵男孩)》之銘言: : : 唔....這個例題是出自天龍八部第三冊的"讓與請求權" : : 主要是針對218之一前身228條的解說 : : 基本上王教授在這個例題中並沒有從共同侵權行為方面萊著手 : : 我不知道這篇文章是否發表於司法院例變字一號之後 : : 因為王教授對共同侵權行為的看法好像因例變字一 號的出現而友所差異 : 王澤鑑老師對共同侵權行為所採的似乎是兼採犯意聯絡與行為關聯共同的折衷說 : 因為無論是主觀說或是客觀說都可能使被害人權利難以救濟 : 例如在主觀說之下 若無犯意之聯絡 而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被害人損害發生原因時 : 由於55年台上字XXX號(手邊沒書記不得是哪一號了^^) : 認為應依各該行為人過失比例各自分擔被害人之損害 : 而過失的比例在具體個案中往往認定困難 : 此為主觀說飽受批評之處 : 而若採客觀說 在各行為人有犯意聯絡但造成不同損害時 : 亦無法依民法185條主張共同侵權行為令其負連帶債務之責 : 故王澤鑑老師主張只要具犯意聯絡或是行為關聯共同其一者 : 都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這應該是王老師在天龍八部(三)提出來的 但是王老師在第一冊的早期看法是和第三冊不一樣的 王老師的早期看法是共同侵權行為必須數行為人要有意思聯絡跟共同協力 若各加害人無意思聯絡則應就其所加害部分分別負責(實務亦同 20上1960) 照第一冊出版的日子來看是早於司法院例變字一號 所以王老師前後見解的改變應該是受到例變字一號的影響啦 我猜的啦 : : 如果本篇是在例變字一號前發表 : : 我想王教授應該認為乙丙是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 : : anyway,從這個例子來看 : : 以王教授認為乙對甲所負的並不是侵權行為責任 : : 而是契約責任 : : 而甲對丙則有767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 乙跟丙所負責任的層次是不同的 : 由於行為人侵權行為與受託人義務之違反 : 並非造成受託物毀損滅失的共同原因(非擇一或聚合因果關係) : 沒有客觀行為關連共同 : 亦無主觀上犯意之聯絡 故不成共同侵權行為 : 而連帶債務須當事人明示對該債務各負全部給付之責 : 或法律另有規定(如185 187 188等)始告成立 : 故本題亦不生受託人賠償後當然生法定債之移轉效力 : 需依218-1行使讓與請求權 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在寄託人為該請求權移轉之前 受託人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之給付 應該是這樣吧 呵呵 : : 而乙賠償甲後可請求甲讓與其對丙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 但是所有權是不是跟著讓與則有爭論 : : 王教授基本上採Larence的看法 : : 認為所有權並不移轉 : : 而是乙自丙取回其物後 : : 甲可返還自乙所得之賠償而請求返還該物 : : 218之一(前228)基本法律關係應該是這樣 : : 這邊好像沒有提到侵權行為責任的問題 : : 如果要談到侵權行為責任的話 : : 會涉及到請求權競合的問題 : : 甲向乙如果依請求權競合說行使對甲較有利的契約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話 : : 縱使乙丙有共同侵權行為 : : 應該也沒辦法依185第一項在乙賠償後直接向丙索賠 : : 個人淺見啦 : : 請多指教 : 呵呵 最近唸了一些書 : 才發現以前法律真是沒學好 : 有空多多討論ㄚ~~不然整天自己一個人唸八九個小時也蠻無趣的>< 念了什麼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sun.m4.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