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5nana (非非)
看板L_BoyMeetsGi
標題Re: [申訴] SEX板 goodtour NaNaUnique 水桶案
時間Fri Oct 15 23:58:49 2010
一、
緣申訴人主張兩人長達七頁之離題無關板旨推文行為,確實已觸犯西斯板規2-1-2
,且板主回信節錄之推文與申訴人所申訴之推文完全不同。
二、
(1)被申訴解釋回覆如同回給申訴人之信件,並另補充如下:
按一般社會常情認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且由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在
此前提之下,版主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再按,板主之公告應為可受公評之事,縱然推文者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不同,意
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
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
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應受保障。
是板主在處理涉及言論自由之案件,不應採嚴格審查標準,且應以全文推文仔細
審核,而非單以檢舉人所提之推文做為審查標準。
(2)
申訴人主張兩人推文為無關板旨之行為,但2-1-2條板規規定為
推文於多篇或同篇
多次發表無關該文章或板旨之推文、文章代碼。細究兩人之推文起因為對該篇公告公
正與否之討論,難謂與該公告無關。若僅以申訴人所擷取之推文做為審核標準,則與
板主保護言論自由之責任相違背。
(3)
退萬步言,若板主依申訴人之申訴做延長水桶之判決處分,日後相關檢舉亦應以
相同標準審核,則西斯板之言論自由可謂毫無保障,板規也將成為踐踏言論自由之工具。
三、
本人不再回覆,靜候組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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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非非 >
ψsha│嘿!娜娜!╰
◢ '' ''' "◣║ 請共同維持 ║
‧"‧ < 不是娜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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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良好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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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 ◤ < 幹你媽的就跟你說 >│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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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X板主
主 < 我不是娜娜我是非非 >│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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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77.78
→ NaNaUnique :兩篇無關推文不就因此板規入桶? 10/16 00:08
→ NaNaUnique :如今不肯延長水桶就成差別判決前後行事不一 10/16 00:09
→ NaNaUnique :何以板規服眾? 10/16 00:09
→ NaNaUnique :若覺板規有所不妥也應由修法解決根本問題, 10/16 00:10
→ NaNaUnique :而不是在此觸犯板規之時拒絕依法行政不追加水桶 10/16 00:10
→ NaNaUnique :應享有言論自由? 10/16 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