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risBear:=o= 07/07 22:05
※ 編輯: defent 來自: 114.37.64.78 (07/08 15:06)
※ 引述《Christineyu (小妤)》之銘言:
: 小妹不才,向各位道長請益:
: 家事事件法193條前段「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 規定之限制」,該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是否僅列舉規定?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
: 條例第42條「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家事事件扶
: 養費執行之規定,是否及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退休俸之範圍?翻閱家事事
: 件法第193條之立法理由,似乎包含各種不得扣押之規定,但法條規定又不是如此明確,
: 不知各位道長有沒有這方面實務經驗,或足以支撐扶養費執行及於退休俸的依據?
: 因小妹手上有件家事案件調解中,我方當事人表達經濟已陷窘迫,對方有高額退休俸,
: 雖然依新上路的家事事件法已不用繳納執行費,但仍可能執行無著,因此決定在事證都
: 對她有利的情況下,在調解階段即放棄她的權利,而無法等著先執行看看,沒結果再來
: 想辦法。所以小妹希望能找到明確的依據,讓她放心將來的執行不致無結果,謝謝各位
: 道長。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第1項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第2項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
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96號解釋理由書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屬於私法上之債權,亦為憲法財產權保障之範圍。民法第二百九
十四條雖規定債權依其性質不得讓與,或債權禁止扣押者,即不具讓與性。惟勞動基準法
對於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並未如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明文規定不得讓與、抵
銷、扣押或擔保(第六十一條參照),退休勞工自得依其權利存續狀態,享有自由處分之
權能,得為讓與或供債務之擔保。勞工之雇主或債權人亦得對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主張
抵銷,或依法向法院聲請扣押,以實現其債權。倘立法者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雇主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外,又
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對於勞工退休生活之安養而
言,固係保障,惟對於勞工行使「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亦將形成限制,對於勞工之雇主或
其他債權人而言,則屬妨害其私法上債權之實現,限制其受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因此是
否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既然涉及勞工、
雇主及其他債權人等財產權行使之限制,自應由立法者依客觀之社會經濟情勢,權衡勞工
退休生活之保護與勞工、雇主及其他債權人之財產權行使限制而為規範。
....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雖限
制退休公務人員及其債權人之財產權之行使,惟其目的乃為貫徹憲法保障公務人員退休生
活之意旨,權衡公務人員及其債權人對其退休金行使財產上權利之限制而設。勞動基準法
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係立法者考量
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工作性質、權利義務關係不同,並衡酌限制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成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對於公務人員及其債權人財產上權利之限制,與限制勞
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成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對於勞工、雇主或其他債權人等財
產權行使之限制,二者在制度設計上,所應加以權衡利益衝突未盡相同,並考量客觀社會
經濟情勢,本諸立法機關對於公務人員與勞工等退休制度之形成自由,而為不同之選擇與
設計,因此,無由以公務人員退休法對於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定有不得扣押、讓與
或供擔保之規定,而勞動基準法未設明文之規定,即認為對於勞工之退休生活保護不足,
違反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保護勞工之意旨,並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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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大法官會議解釋後....現行法分別規定: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6條
請領退休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規定: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1、公退法第26條、勞退條例第29條關於[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執行方式,必須依強制執行法
第115條~第122條之方式執行之。換言之,具體操作上,係以執行處向原本向公務員、
勞工給付退休金之機關,以扣押命令方式為之。收受扣押命令者,即為該第三人機關。
此部分均有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中所謂[依法領取...]之守備範圍。
2、又一旦上開之請領權利,因給付後,請領權利即為消失(如果是一次性的全部領取),倘
若於此時方予以執行,執行方式將有差異。當機關給付方式為現實給付,一經給付,即
發生與執行債務人自有金錢混同。重點將在於債權人有無柯南的偵探能力找到該金錢,
並通知執行處處理(因為標的明確已經是金錢了,我不是很清楚執行方式依據基礎,請
專家補正);如果給付方式為將款項撥入特定金融機構帳戶,執行方式仍然為強制執行
法第115條~第122條之規定,請執行處發函給該銀行扣押命令(扣押標的:執行債務人對
銀行之消費寄託返還請求權),扣押該筆款項(看誰手腳快)。
3、麻煩的是,勞退條例第29條前段[勞工之退休金]部分,當給付勞工退休金之機關,以給
付勞退金意思匯入退休金專戶,該退休金即成為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依法]不得扣
押之標的或權利,理論上亦不發生混同。基於此,公務人員退休保障劣於勞工退休。
(扯遠了...)
4、小妹表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規定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沒有第3點的問題,請走上開1、2程序。有錯請勞各位道長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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