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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harma (達)》之銘言: : 最近的同婚爭議 : 假設日後舉辦公投 : 結果和之前大法官釋憲結論有明顯分歧 : 這樣後續會如何處理 : 且任期還沒到 : 還是相同的大法官 : 重啟釋憲結果大概也差不多 : thanks 司法部門的違憲審查機制,作為「憲法的守護者」, 他們本身的違憲審查決定自然有他的拘束力。 大法官釋字第185號也重申了,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釋字第405號更說, 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 因此,目前的釋憲實務上,大法官解釋與憲法具有同一效力。 在大法官於釋字499號劃下修憲限制之後, 如果啟動修憲程序推翻大法官解釋內容,大法官也可能會認為這會是違憲的修憲。 也因此,在目前的狀況下,如果重啟相同立法,可能還是會被認為違憲。 如果是藉由公投程序啟動人民的直接立法,可能會如同上次同婚公投一樣, 在行政機關的階段就可能會被擋下。 不過,行政機關為何能「准駁」、或要求「補正」公民投票, 此時行政機關為此行政行為的正當性也是有問題的,姑且不論。 個人認為,大法官固然是憲法的守護者,但更是三權分立下的一個權力機關。 如果容許大法官解釋於作成之後,具有「永世」的效力, 這時候會成為一種對於權力分立制度的傷害。 因為縱使其他權力部門縱使有其他更正當的基礎,也都無法推翻憲法解釋。 (不管是政策評估、利益衡量、民意基礎、或是自己對於憲法的解釋) 因此於大法官作成解釋之後, 立法機關也應該有機會以立法行為,對於該憲法解釋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不論是來自人民的直接立法權或立法院的間接立法權) 也就是說,藉由憲法對話的形式,達成審議式民主的想法。 畢竟三權分立之下,司法機關只是違憲審查的「功能最適」機關, 而不應該是凌駕於其他權力機關的王者。 一點想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230.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galTheory/M.1596009550.A.B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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