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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網路上討論機場捷運,大多是從長生BOT開始談, 了不起提到「民國85年住都處甲案」, 但事實上更早以前就有一個從日本來的「新交通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向我國政府提案要蓋機場捷運, 只是很少人提到這段歷史 google可以找到這個表格: 77.11.17 新交通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部提出機場捷運系統工程規劃報告書。 78.10.11 獲臺北市政府同意進行規劃。 80.07.23 函報交通部。 82.05.19 核定路線規劃(中正機場-林口-泰山-五股-台北西門市場線)。 wikipedia:1996年10月,政府決定以BOT興建『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 新交通公司將該機場捷運規劃之著作權讓與台聯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並由台聯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參加(BOT) 86.07.22 發現長生集團侵害其著作權(至少於決標前六個月就知道)。 87.05.26 交通部高速鐵路局公開招標宣布由長生公司得標並獲得優先議約權。 87.06.16 新交通公司將其設計圖說之著作權授權予台聯捷運公司, 並至主管機關完成登記手續 87.09.08 台聯公司提起侵害著作權告訴(因不為著作財產權人,故被法院駁回)。 87.11.13 新交通公司提起告訴(因時效已過,法院予以駁回)。 (陳羽豐,營繕工程著作權相關爭議態樣之探討,中央大學營建管理所碩士論文,民國94年) 這間公司向台灣政府推銷一條捷運推銷10年 第7年政府決定向外界公開徵選BOT按:有誰知道這七年間沒什麼進展的原因? 第10年的結果是於BOT落選?! 為何是BOT而非一般的民間自建自營? =========== 附上第1年的新聞: 自營自建捷運林口中正機場線 日本西武株式會社已提出申請 台北訊 日本最大的鐵道集團西武株式會社聯手國內某財團,已向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提出申請, 將自行規劃興建一條林口、中正國際機場捷運系給。 捷運局長齊寶錚對該財團預計投資六百億興建捷運系統之事,表示毫不知情, 但基本上他非常贊成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不過他不否認財團肯投資龐大金額興建捷運系統,勢必將來得靠帶動附近房地產才能回收。 齊寶錚表示,捷運建設所經路線土地大幅增值是必然的, 但是如何防止財團藉機炒作,事前審慎查核業者所提供的投資計畫非常重要, 以免財團土地炒好了就一走了之。 齊寶錚表示,捷運開放民營的原則是未來的方向, 除了西武之外,也歡迎國內其他民間業者提出申請。 日本某財團因提出的報告,預定自行投資興建的捷運系統, 從松山機場經新莊、林口隧道、林口、桃園縣內,然後到中正國際機場, 這條路線頗具開闢價值。 【本報記者成章瑜特稿】日本最大的鐵道集團西武株式會社,挾其雄厚的財力及經驗, 將聯合國內某財團共同投資六百億元,自營自建捷運林口、中正國際機場線, 並已向有關單位提出正式申請。 西武集團在日本曾創下「以自建交通系統發展其相關企業」的模式, 而此套高招不但為其房地產、百貨賺進大筆銀兩,更讓此財團迅速發展成為日本首富。 以捷運每公里黃金造價數十億的成本,財團願意投資巨款興建, 事實上必須靠其他周邊開發才得以回收。 捷運局長齊寶錚表示,對於民間財團願意不惜投下龐大資金興建捷運系統, 究竟是為了投資房地產或是炒地皮,他有一個非常開放的觀念, 他認為民間既然已投下資金作公共建設,讓投資者有利可圖也並不為過, 但是前提必須不違反政府既定的發展原則。 【1988-11-30/經濟日報/04版/貿易運輸交通】 註:民80捷運年刊的遠期路網圖畫上了紫線: 中正機場線(民間規劃路線) ============= 最後請問: 日本新交通捷運公司這條路線是民國77年的提案 在此之前政府是否已有一個具體的機場捷運規劃,或者新交通確實是機場捷運線之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30.32 ※ 編輯: ciswww 來自: 114.37.130.32 (04/12 01:50)
ciswww: 前台灣省住都局於民國八十五年完成「加速興建台北至中正 09/08 20:12
ciswww: 機場捷運路網初步規劃」總結報告,建議採甲案路線,起自 09/08 20:12
ciswww: 中正機場二期航廈地下二層,往東經一期航廈,沿線經過桃 09/08 20:13
ciswww: 園縣大園鄉、蘆竹鄉、台北縣林口鄉、桃園縣龜山鄉、台北 09/08 20:13
ciswww: 縣新莊市、泰山鄉、三重市後進入台北市 09/08 20:13
google來的: 民國77年10月,新交通捷運公司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自資興建中正國際機場至松山機場捷運 系統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後申請人始得興建。 但經過交通部多次審查與協議後,卻因新交通捷運公司未能依「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 統辦法」增資至50億元,於民國83年11月19日正式函覆該公司不再受理此計畫。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第十三條:取得投資人資格者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最低 實收資本額五十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並繳交履約保證金,並與地方主管機關辦 理簽約手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手續者,喪失投資人資格,已繳付之簽約保證金, 不得請求返還。 新交通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於期限內增資至50億元,但經交通部審查過後以:自有資本 過低,未能完成簽約、財務過於樂觀等理由否決,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受理此計畫, 而後該公司亦隨之解散。 ※ 編輯: ciswww (140.112.53.213), 12/13/2016 02: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