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U3JO5JP (茍延)
看板MRT
標題Re: [閒聊] 有人在捷運上喝水,被開罰單過嗎?
時間Sat May 22 04:38:40 2010
※ 引述《wizardjack (遊俠大孔)》之銘言:
: → wizardjack:前面有一篇turtao大大的大眾捷運法釋義那篇解釋的 05/21 19:38
: → wizardjack:比我好,大家可以去看看^^ 05/21 19:38
我是該篇原作者。
該篇乃刪減版,詳細解釋可看本篇。
結論先告訴大家:
現行法下,不必先經勸阻。
這可以從兩個角度來觀察:
一、實務運作:
1.台北捷運公司有先開勸導單的,但也有直接開罰的。
2.台北市政法發布的解釋性行政規則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
http://ppt.cc/~;@h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一、
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者。
二、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
聽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一、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
禁止飲食區內飲食,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經勸阻不聽,造成環境髒亂者。
此外,高雄市的裁罰基準亦大致相同。
http://0rz.com/2jH7
3.交通部的訴願決定
交訴字0980021814號
http://0rz.com/R9No
訴願人雖訴稱當時喝薑茶處所未見禁止飲食標誌,且喝
少許即收起,
當時並未先勸導及明瞭實情云云。惟據臺北捷
運公司補充說明略以,該女廁係位於付費閘門區內,附近牆
壁上張貼有禁菸禁食標誌,臺北車站付費閘門外之地面上,
皆畫設有醒目之禁菸禁食黃線,並有加註警示標語。
次按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
僅對「嚼食
口香糖或檳榔」之行為,規定需勸阻不聽後始得處罰,其他
吸煙、飲食等違規行為,仍係一有違反即得予以裁罰。
末按臺北捷運公司自86年7月1日開始執行取締舉發之前
及開始執行取締後至今,除曾不斷透過全國性及區域性之大
眾傳播媒體......加強對民眾作廣泛及詳盡之宣導外,同時
於捷運各站站區之出入口、大廳、各站月台層之牆壁、電梯
及列車,皆已張貼禁止禁食之標誌......,應已善盡告知之
義務,訴願人不能因其未加注意、不知規定(行政罰法第7條
及第8條規定參照)而得免其罰責。
4.法院裁判
93年修法增訂「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後,未
見有相關案件。
惟修法前,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2520號中,原告主
張處罰前應先警告。法院一方面認為依當時法律本不必勸導
;另一方面認為處以最低額罰鍰,已符比例原則。
二、法學方法:
1.文義解釋:
現行法在文義上,不論勸導與否,均在文義範圍內。
2.歷史解釋:
86年修法後的50條1項8款:
「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
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
,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
、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它一般廢棄物。」
93年修法後的現行50條1項9款;
「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
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
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
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
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86年修法前,對飲食或嚼食物品即有處罰,所依據者為
台北市的法規命令,並無法律依據。
86年因應大法官解釋的要求,草案將前述法規命令,明
文化為「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理由為
「保障旅客安全,維持正常營運及提供舒適之搭乘環境」,
惟並未要求先勸阻。
http://0rz.com/81Ax
立法院審議時,認為口香糖或檳榔光是嚼食,不應處罰
。要處罰的是亂吐渣的行為。故最後修正為「於禁止飲食區內
飲食,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
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它一般廢棄物。」同樣未要
求先勸阻。
http://0rz.com/XDkx
93年修法時,行政院草案則增列「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欲使86年草案復活。。草案理由為「此行為之旅客極易隨手丟
棄或隨口亂吐,對列車進行及車廂清潔破壞不亞於飲食」。惟
仍無要求「經勸阻不聽」
http://0rz.com/TT7t
委員會討論時,立委一方面認為,
口香糖嚼後亂吐,可能
賭住車門,非常危險,要重罰;另一方面,
又覺得單純嚼個口
香糖就要處罰,未免過份。http://0rz.com/3pbm
惟之後黨團協商沒有紀錄,所以為何會改成現行法的版本
?不得而知。但若是依循委員會的意見,應該是認為純粹「嚼
食」口香糖或檳榔的行為並沒啥危險;但其後續可能造成的危
險卻極高。兩者落差太大,故
特別針對「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要先勸阻。
3.體系解釋:
大眾捷運法50條,其實可以區分成三種類型:
(1)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
(2)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
(3)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這樣切可以發現,該條其實有三種區域:
(1)禁煙區;
(2)禁止飲食區;
(3)隨地。
如此我們可以發現,「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或檳榔經勸阻不聽。」中,
逗號的運用,應係在聯結口香糖或檳
榔與前面的禁止飲食區,畢竟捷運站並非任何地方都不允許嚼食。
4. 目的解釋:
之所以要禁止飲食,在於其
碎屑會掉、可能傾倒、包裝會製
造大量的垃圾。相對的,口香糖或檳榔,我們不會擔心其碎屑或
包裝,而是嚼食的旅客可能亂吐渣。則純粹嚼食,危害較飲食輕。
再者,嚼食乃持續一段時間的行為,行為人
可能從站外就嚼
食了;亦可能打算嚼到出站再吐掉。因此行為樣態相較於飲食,
也屬輕微或更應被容忍。
若要求對飲食者先勸導,則所有人都可以帶食物到捷運站大
塊朵頤,直到有人勸阻為止。如此將完全架空本規定目的。反之
,口香糖或檳榔即使在勸阻前已嚼食,危害通常尚未產生。
因此僅要求先勸阻嚼食口香糖或檳榔,而對飲食不帶待勸阻,
尚有其正當性。
結論:不管從實務運作或法規解釋上,都可以得知:
飲食不必先經勸阻 。
再者,今日捷運站處處張貼有禁食標誌,
以及自民國86年以來,已有逾十年的宣導。
尚難主張有合理不知法律的情形。
此外,行政罰法上亦有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的規定,
以及裁量標準並不排除個案中,作有利於行為人的裁量,
故極端情形,應不至於受罰。
若有人沒被勸導就被罰,打算挑戰實務的操作,
也許可以從文義的模糊,以及平等原則下手。
但本文的操作,已多少有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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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CCLandRover:就有很多瞎子強辯說不知道規定 05/22 05:06
推 achernarsw:法律沒有不知者無罪,不知規定一樣可罰 05/22 12:29
※ 編輯: XU3JO5JP 來自: 118.168.24.60 (05/22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