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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hoon79412: 喝水為什麼要通融?! 01/29 03:58
typhoon79412: 有這麼渴嗎?! 01/29 03:58
這不是 有沒有必要的問題 而是這條法規存在的必要性有沒有問題 依照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九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罰鍰: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 、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 、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如果你是用,這個法條有開放的必要嗎?這種思維去思考法條存在的必要的話 就完全違反了憲法第23條的精神 憲法的第23條,顧名思義,法律的限制,是因為有所必要而限制 也就是沒有必要限制的東西,不需要以法律限制 更沒有需要法律允許才能做的事,只有因為法律禁止才不能做的事 想想大眾捷運法第50條,飲食後面應該沒問題 問題就只在飲食,是否有合乎憲法第23條之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等 也就是法律的必要性在哪? 這個必要,與限制後可以得到的利益在哪?限制所失的利益和所得,是否合乎 比例原則 所有的法律都是必須符合 比例原則 必要性原則,這是所有法律的精神 若不符就違憲 想想在捷運上吃東西,會造成何種公眾的不利益 以及當初大眾捷運法訂定此條款時的立法精神為何,這些都是審視法律必要性的標準 例如,當初禁止飲食,是為了防止生老鼠,老鼠會咬壞捷運系統電纜線,造成行車危險 並且有很明確的證據指出,各國捷運的確有之類的案例 在大眾運輸安全,與人民的飲食權利受限制之權衡下,大眾運輸安全明顯比較重要 法律所保護之優先為生命安全 其次為財產安全 若吃東西可能會引來此結果,在法益平衡下,此條法律的確有存在之必要性,因此合憲 反之,若無明確理由能指出這條法律存在之理由 只是單純的會造成髒亂(無端想像,不能成理由,台鐵區間車也能吃,但也沒多髒) 或是只是捷運文化(習慣當立法理由?這也不可能) 總之如果禁止飲食,如果無法證明能夠何必要性,來支持這條法律的存在 法律必要性薄弱,不符合比例原則,這條法律就違憲 干涉型(限制型)法律的存在,絕對沒有因為沒有必要開放,而成為立法的理由 只有因為有必要禁止,且禁止是為了保護社會利益,才有存在的必要 且所保護之法益必須明確,並且合乎比例原則,才有法律存在的必要性 因此,捷運上不能吃東西,保護的法益是甚麼? 反正現在也沒人去訴訟,去釋憲,法律就是存在著 但蠻希望哪天真的有人去釋憲,讓大法官可以針對這條法律的必要性 法益性 進行司法院的司法觀點來解讀 ※ 引述《fcfd (哇!)》之銘言: : 2016-01-27 11:58 http://goo.gl/GF98tz 自由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灣捷運禁止飲食行之有年,依現行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 : 規定,在捷運禁上飲食可以罰1500元到7500元的罰鍰,此項規定也讓台灣捷運獲得乾淨的美 : 名。不過像是日本、韓國等國家,在地鐵捷運上是沒有禁止飲食,所以引發網友論戰台灣捷 : 運禁食是否有理。 : 網友在捷運上看到有個上班族在捷運上吃早餐,被其他乘客制止後,又跑去別的車廂繼續吃 : 。網友把經驗分享到批踢踢上,結果引發贊成捷運飲食跟反對捷運上飲食兩方論戰。 : 贊成在捷運上飲食的網友說,國外都能做得到,為何台灣不可能做到,「我對台灣人的公德 : 心有信心,台灣人沒想像中那麼差」,也有人認為這種規定是捷運想省事「這種蠢規定只是 : 讓捷運少請人來打掃而已」,甚至認為如果要重視環境的話「乾脆設定所有公共場所都禁飲 : 食好了」。 : 但反對開放飲食的網友卻說,「看看區間火車開放飲食,垃圾很多,捷運要開放?」「不要 : 拿飛機,火車和捷運相比。搭捷運最久是搭多久」,有人悲觀認為「我相信開放後捷運一定 : 會變很臭又髒」,對於有人拿鄰近日本的比喻,有網友反駁「台灣飲食文化跟日本又不同」 : ,「我不想在車廂聞臭豆腐味」。 : 有一個網友剛好人在歐洲,他分享英國、法國、德國等歐洲等國所見,他說沒有一個地方有 : 禁止飲食,卻也的確到處都有飲食後的垃圾,他覺得如果依照國外這做法,加上台灣人的劣 : 根性,很快就會變成像巴黎一樣。也有網友認為維持公共環境衛生本來就是你我的責任,想 : 要乾淨的環境,就是該制定規範,來遏止他人影響環境。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114.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RT/M.1454068203.A.186.html
yao: 台鐵還是沒北捷乾淨吧。而且大家習慣無飲食汙染環境後,開放 01/29 20:06
yao: 飲食就有點剝奪享受“乾淨環境”的權益啦,所以我認為不見得 01/29 20:06
yao: 禁止飲食就會違憲~~個人淺見 01/29 20:06
ZhungHao: 那制服、校規之類的也算違憲QQ 01/29 20:30
校規不是國家的法律啊,校規是國家訂的嗎? 校服是國家法定服裝嗎?是國家的法律叫你穿校服嗎? 不是國家的法律哪有啥違憲問題 基本上,你去念學校,和學校之間成立的是私人契約 私人契約只要不違反善良風俗就沒有問題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14.52), 01/29/2016 20:35:53
hicker: 結論就是 聲請大法官釋憲 01/29 21:12
hicker: 回去看當時修大捷法的立法院公報 在那時就有委員認為違憲 01/29 21:13
hicker: 但還是無異議通過並施行到現在.... 01/29 21:13
kutkin: 民國74的老立委定的 01/29 21:20
dotZu: 嚴格來說學校和學生之間不是私人關係,而是特別權力關係 01/29 21:47
shih: 台鐵的纜線在天上,捷運的纜線在地上..被老鼠咬的危險不同 01/29 23:24
a9521037: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想想頂新判決,大致符合法律, 01/29 23:39
a9521037: 但是結果如何呢 01/29 23:39
ultratimes: 台鐵天上的是電車線,捷運地上的是第三軌 01/29 23:45
ultratimes: 第三軌哪有可能咬斷,怕被咬的是號誌線好嗎? 01/29 23:46
tyytt: 不愧是U大師 01/30 01:15
TSbb: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這篇看來就是捷運規則是死的...... 01/30 02:07
tomashsue: 大推啊,個人權益不能任意被限制剝奪 01/30 05:02
tomashsue: 頂新案有問題的是食品安全法和起訴內容 01/30 05:03
tomashsue: 罪刑法定主義是民主法治的基本,你不能任意定罪,不管 01/30 05:05
tomashsue: 是否國人皆曰可殺 01/30 05:05
tomashsue: 口渴喝水也會妨礙他人?這不應該是基本權利嗎?居然還 01/30 05:08
tomashsue: 義正詞嚴的指責想喝水是錯的…… 01/30 05:08
tomashsue: 我國公民教育真的很失敗………………… 01/30 05:09
teasy: 又在比例原則,那請問世界上哪個人一小時不喝水就會死的。 01/30 08:43
teasy: 今天喝水的符合比例原則,那喝水跟喝茶的比例差距在哪,喝 01/30 08:43
teasy: 茶跟喝酒的比例差距又在哪?批評很會、指責很厲害,解決方 01/30 08:43
teasy: 案沒有。不就是要開放嗎?開放後捷運環境變差,陸續有人抱 01/30 08:43
teasy: 怨被其他人喝東西潑到衣物之之後,不就又是政府無能,捷運 01/30 08:43
teasy: 公司管理無方,這麼差的品質怎麼有資格收我錢。科科,數大 01/30 08:43
teasy: 有枯枝啊! 01/30 08:43
第一段就是在講你這種想法 法律的限制東西就是必須保護比他還重要的法益懂不懂 你從開放符不符合比例原則下去思考就已經全盤錯誤了 要從禁止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下去思考才是憲法的精神所在 開放一個東西還要考慮比例原則?我們不是共產國家喔 我們的法律就是有必要禁止才禁止為原則,可不是有必要開放才開放 還有後面那串東西,根本和法律無關 我只問你一件事,捷運禁止飲食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禁止飲食保護的法益有遠大於禁止飲食的損害嗎?就這樣而已 這可不是說維護環境這麼簡單 要看這條法合不合憲,還得去看當初的立法理由 搞不好當初的立法理由,已經和現實狀況所不符 那當然就違憲啊,沒什麼好說的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14.52), 01/30/2016 09:09:38
ecpoem: 捷運上不能吃東西所以比較乾淨,算是「增進公共利益」吧? 01/30 09:56
ecpoem: 這樣減少食物飲料掉在或灑在地上時對其他旅客的影響 01/30 10:02
ultratimes: 但是能增進的公共利益必須大於犧牲的利益 01/30 10:09
ultratimes: 而且必須這條法律當初立法的理由就是這個 01/30 10:10
ultratimes: 或是說前面所說的,只開放水到全部開放之間,如何限制 01/30 10:14
ultratimes: 才能維持法律的必要性,例如禁止喝水限制的必要性,到 01/30 10:14
ultratimes: 禁止吃東西的必要性,必要時可分開來討論。只開放喝水 01/30 10:14
ultratimes: 導致執法困難絕對不是理由 01/30 10:14
hicker: 只能經過訴訟才能釋憲嗎?? 不能直接聲請釋憲?? 01/30 10:25
hicker: 這條文須經釋憲確認 這點應該是確定 01/30 10:25
ultratimes: 另外,吃東西不會導致環境髒亂,亂丟垃圾才會,把吃東 01/30 10:26
ultratimes: 西和環境髒亂畫上等號,是否又違反了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01/30 10:26
ultratimes: 等於你直接把吃東西和製造髒亂畫上等號,在法律上就是 01/30 10:27
ultratimes: 所謂的不當聯結 01/30 10:27
ultratimes: 釋憲的確必須用盡所有的申訴途徑還未得滿意結果才能釋 01/30 10:31
ultratimes: 憲,不然就是法官在判決時認為法律違憲,可以停止審判 01/30 10:31
ultratimes: ,申請釋憲。釋憲沒那麼容易,目前釋字也才到700多號 01/30 10:31
ultratimes: ,如果釋憲那麼容易,早就上千上萬了 01/30 10:31
hicker: 所以 為避免有缺陷或不當法規出現 也許應該.... 01/30 10:33
hicker: 在立法院將法規完成二讀前 先將法規送交司法院審議 01/30 10:34
hicker: 司法確認法規沒問題 才能送回立法院完成三讀?? 01/30 10:34
hicker: 完成二讀後(修正) 01/30 10:35
ultratimes: 基於立法自由,所以不可能這樣,大法官們也不想每立一 01/30 10:38
ultratimes: 次法律就去煩他們一次 01/30 10:38
aquarsx3: 咦…照這論點…那博物館圖書館那些也應該開放飲食嗎? 01/30 11:04
aquarsx3: 喔…好像不是國家法律齁? 01/30 11:06
sbtiagr: 難得推u大師 01/30 20:53
Littlechozy: 其實也是有解套辦法啦,捷運公司可以不劃設禁食區 01/30 21:19
Littlechozy: 雖然這並不會改變這條有違憲疑慮的事實 01/30 21:19
Littlechozy: 另外若立法時認為法律有違憲疑慮時可由1/3立委提釋憲 01/30 21:20
Littlechozy: 或是行政院也可以用覆議的方式來退回法案 01/30 21:21
Littlechozy: 至於這一條我認為應改成捷運公司得禁止飲食,違反者 01/30 21:24
Littlechozy: 捷運公司得請求相當金額違約金即可 01/30 21:24
Littlechozy: 這個金額可以因為飲食可能產生的清潔費用為標準 01/30 21:26
edctw: 反正規矩定了大家就接受了,但真的是不是合理不會有人管 01/31 01:11
teasy: 所以保護捷運系統的整潔跟每個乘客的搭乘品質比讓你喝水重 01/31 06:05
teasy: 要,懂不懂?還有每件事都不講實際執行,只在那講原則原則 01/31 06:06
teasy: 今天水跟無糖的茶差別在哪?有糖的茶的跟無糖的茶從外觀上 01/31 06:07
teasy: 如何分辨?所以我們要討論的東西,很難只把水分割出來談, 01/31 06:08
有分辨的必要嗎? 無糖和有糖,對環境的髒亂有直接影響嗎?
teasy: 懂?就算你堅持能分割出來談好了,一樣,這時候我們就來比 01/31 06:09
teasy: 一比:乘客一小時不喝水的限制有沒有比捷運系統的整潔跟維 01/31 06:11
teasy: 持每個人的搭乘品質重要?(我是認為搭乘品質比較重要) 01/31 06:12
teasy: 還有不用拿台鐵來比,時間的量尺會改變事情的本質 01/31 06:13
看來前面你根本沒看,就算看了也沒懂 乘客喝水和捷運品質之間,有什麼正當關係? 前面也說了,會髒亂的不是喝水,不是吃東西,而是會掉垃圾才會讓環境髒亂 喝水和環境品質中間的連結根本就很薄弱,這叫做不當連結,法律就是禁止不當連結 請告訴我捷運喝水會造成其他人的法益損害是很重大,或必然嗎? 法律上,如果對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有很大損害的,才可以訂立即使未造成損害仍得處罰 例如酒駕,酒駕在法律上屬於行為犯,而非結果犯 意思是酒駕者,不論是否造成危害他人的結果,只要酒駕就有罪 那是因為保護的生命利益重大,立法者的立場不能坐視其發生事情才有懲處 別說酒駕,以闖紅燈來說,闖紅燈即使沒有造成危害,但是仍然有很大的危險可能 會造成生命財產的損失,因此闖紅燈才會有罰款 但是捷運飲食,對於環境髒亂,或許有那麼一點連結 但是,環境髒亂和生命財產的法益比又完全不是同等的 卻以法律限制之,很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我直接用法律上的觀點來解釋 至於你說乘客一小時不喝水不會怎樣,那不是法律上該考量的問題,法律不在乎這個 也不該在乎這個 我們不是共產國家,我們的法律立法就是必須保護重大法益 而且法律與保護的東西必須有正當連結關係 你可以處罰在捷運上丟垃圾,因為這直接造成環境髒亂 你可以處罰在捷運上吃燒餅到處掉芝麻,因為直接造成環境髒亂 在法理上完全符合比例原則,而且有正當合理連結 但是你處罰喝水的,就已經主觀認定喝水的會造成環境髒亂 既不符合比例原則,也不符合正當連結原則 更何況造成環境髒亂,與危害生命安全相比,並非屬於重大,發生後難以回復原狀之情事 故更不應該直接立法做連結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14.52), 01/31/2016 09:25:49
tomashsue: 圖書館可以喝水,那間圖書館禁止喝水的? 01/31 09:22
tomashsue: 還有,懂你媽的懂,不喝照樣可以打翻飲料,除非你完全 01/31 09:26
tomashsue: 禁止帶任何液體進捷運,懂? 01/31 09:26
george0412: 我覺得即使用比例原則還是能夠為一合憲解釋。 飲食部 01/31 11:08
george0412: 分,可能涉及人民的憲法第22條權利,捷運禁止飲食之法 01/31 11:08
george0412: 律規定,基於其立法目的,乃係維繫公共衛生或避免滋 01/31 11:09
george0412: 生老鼠破壞線路造成營運安全,有其適當性。除了禁止 01/31 11:09
滋生老鼠破壞線路安全和飲食之間並沒有任何證據可顯示這點 台鐵有曾經因為飲食關係,滋生老鼠,導致路線線路被損壞的嗎? 並沒有,倒是松鼠之類的反而啃壞電線不少次
george0412: 飲食外,而僅為清潔、教育之手段,似對於達成上揭目 01/31 11:09
能教育什麼東西? 而環境清潔和飲食上,並沒有直接關聯性 若有,是否應該明訂禁止在街道馬路上也要禁止飲食? 在馬路上亂丟垃圾,可以開罰單,是因為丟垃圾直接影響到環境 若認為在捷運上飲食就是有危害環境的可能,在馬路上就不會嗎? 也就是根本就在於你沒辦法將飲食和環境清潔連上等號
george0412: 的效果,顯有不足,有其必要性。又對於重大公共安全 01/31 11:09
george0412: 之維護,而限制人民於車廂內飲食之自由,限制此一自 01/31 11:09
george0412: 由手段上並無侵害過大。 01/31 11:09
侵害是沒有過大,但是是否有必要性才是重點 並不是說侵害小,就可以任意的侵害 保護的法益必須大於被侵害的法益,才有限制的必要 例如說,現在訂一條法律,要求走入台北車站大門口必須敬禮 對人民的侵害也不大,敬個禮而已有侵害什麼嗎? 但問題是,沒有必要的東西,即使是侵害極小也是不應該存在
george0412: 再說,若開放水飲用,然現今市面上飲料有多少亦是透 01/31 11:13
george0412: 明無色,亦或多少人使用環保杯?實在難以分辨,且短 01/31 11:13
george0412: 暫剝奪自由,非謂長期剝奪自由,不致影響人民生命、 01/31 11:13
george0412: 身體、財產安全。又公共衛生、公共安全與人民飲食之 01/31 11:13
george0412: 自由,可見前者法益較重,侵害後者難謂有違比例原則。 01/31 11:13
難以分辨並不能成為立法之理由 例如說,你不能因為大麻煙和普通香菸之間難以分辨,就把所有的香菸都給禁止 理由就是因為大麻煙和香菸難以分辨 結論是,你必須證明需要保護的法益要大於受限制的法益,法規才有存在的必要性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14.52), 01/31/2016 12:22:44
teasy: 那就白話點吧:你認定在捷運上飲食的權利大於保持捷運的清 01/31 14:58
teasy: 潔跟搭乘的品質,所以這條規定不合理。但是我不同意,因為 01/31 14:58
teasy: 這條規定讓我的搭乘品質提升,所以我覺得很合理。至於說什 01/31 14:58
teasy: 麼要人敬禮的呆話就少說了吧,敬禮能提升我的搭乘品質嗎? 01/31 14:58
teasy: 而且我不同意你說的:飲食不會弄髒環境,亂丟跟打翻才會。 01/31 14:58
teasy: 那我能不能說:跟蹤不會造成傷害,攻擊行為才會。而且當開 01/31 14:58
teasy: 放之後,打翻的機率一定會明確上升的,亂丟…反正你多半是 01/31 14:58
teasy: 說不會,那我也只好同意。我認為這條法律保障的法益大於所 01/31 14:58
teasy: 做的限制。 01/31 14:58
teasy: 對了,大麻煙跟香煙不會難以分辨喔。 01/31 15:00
ultratimes: 我告訴你我沒有立場,不用跟我噓 01/31 16:33
ultratimes: 這是大法官在審視法條時會做的動作,至於會做出什麼 01/31 16:34
ultratimes: 樣的解讀,我也不知道,不是你或我說的算 01/31 16:34
ultratimes: 當初的立法理由,必須透過法律上的平衡性來衡量 01/31 16:35
ultratimes: 大法官才不會在那邊飲食弄不弄髒環境,他們根本不是 01/31 16:35
ultratimes: 衡量這個東西,法律上需要衡量的就是 生命 財產 名譽 01/31 16:35
ultratimes: 之類的比較下去衡量,就法律層面下去衡量 01/31 16:36
ultratimes: 至於事實狀態,並不是大法官審議時的重點 01/31 16:36
ultratimes: 至於你所說的跟蹤,你可以參考大法官689號釋憲 01/31 16:38
ultratimes: 沒錯,就是很有名的數字,不過之間沒有關聯 01/31 16:38
ultratimes: 689號解釋就有提到有關於跟蹤的規定是社維法 01/31 16:39
ultratimes: 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 01/31 16:39
ultratimes: 及於公共場所中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權利 01/31 16:40
ultratimes: 也就是跟蹤行為本身即侵權了,不需要攻擊 01/31 16:43
ultratimes: 但我也說了,在法益重大的情況下,的確可以在侵權前 01/31 16:44
ultratimes: 先立法加以阻止,例如酒駕本身並不會侵犯他人,要撞到 01/31 16:44
ultratimes: 人才會侵權。但立法者礙於酒駕之可能侵權之嚴重性 01/31 16:45
ultratimes: 難以回復性 生命財產上的嚴重損失,因此特定制定酒駕 01/31 16:45
ultratimes: 的處罰,也就是酒駕者即使未造成任何傷害依然違法 01/31 16:45
ultratimes: 那是因為酒駕所造成的潛在危險極為重大且難以回復 01/31 16:46
ultratimes: 另外,本人是贊成禁止飲食的,但並不是用法律限制的 01/31 17:08
ultratimes: 方式,以法律限制人民在捷運上禁止飲食應已逾越 01/31 17:09
ultratimes: 法律限制的必要性。但捷運公司本身可以用運送契約來 01/31 17:09
ultratimes: 限制旅客禁止在捷運上飲食,這個是可以朝這方面發展的 01/31 17:09
ultratimes: 也就是說可以禁止飲食,但不應該以法律的方式限制 01/31 17:10
ultratimes: 法律不應該也沒有立場去限制這些東西 01/31 17:10
ultratimes: 應該以捷運公司與旅客之間的運送契約的方式去加以規範 01/31 17:10
ultratimes: 才是比較合理的方式 01/31 17:11
teasy: 那你寫到現在還不覺得捷運禁止飲食是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01/31 19:25
teasy: 而且符合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一定要事事找大法官問一下 01/31 19:26
teasy: 那我也同意,去問吧 01/31 19:26
teasy: 還有,我知道跟踨是犯法的,你不用寫那麼長。如果你看不出 01/31 19:51
teasy: 那是為了對照你的飲食不必然造成髒亂的說法。你是用個案來 01/31 19:52
teasy: 看不必然,可是大數法則下,越多人飲食,一定會越髒亂,這 01/31 19:53
teasy: 是有因果性的。所以我認為用法律限制是增進公共利益 01/31 19:54
首先我要說,捷運禁止飲食不是不好 只是不該由法律層級來訂之 捷運該不該禁止飲食,和法律上該不該出現捷運禁止飲食是兩回事 飲食是否會造成環境的髒亂,是直接或間接 我想應該很清楚,飲食絕對不會直接造成環境上的髒亂,而是間接 可能性的發生 而且造成髒亂也未必要飲食,飲食也不會直接造成髒亂 也就是以形成原因來說,是屬於間接原因 對捷運造成侵害是屬於間接的原因 法律上的懲處有分成 結果犯 和行為犯 所謂的結果犯,就是當你的所作所為結果已經造成社會危害時 處罰你所造成的危害 所謂的行為犯,即是只要你有這個行為,不論是否有造成任何危害,都要處罰 因為這個行為會間接造成危害 飲食或許會間接造成清潔上的困擾,但絕對不是直接 查我們的法律,有在懲罰間接行為的嗎?有的,但絕對都是屬於重大法益 都是重大法益 例如,前面所說的酒醉駕車,即使酒醉駕車並未造成任何事故,仍可因行為而處罰 例如,闖紅燈,即使沒撞到車,也可以處罰 例如,未戴安全帽,可以處罰 例如,在公共場所亮刀,但沒有砍人 因為酒醉駕車會造成他人重大之危險,即使你沒有出任何事 因為闖紅燈也會造成他人重大危險,即使人深夜靜 因為未戴安全帽,出事會造成生命危險,同時出事也會大量增加社會醫療資源的支出 因為亮刀即已經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即使你還沒傷到人 因此法律上才會特地立法限制這些間接行為有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但是吃東西造成的環境髒亂,是有多大的損害? 講白了,沒戴安全帽造成的浪費社會醫療資源都才500元 吃東西未造成任何損害就要罰1500? (依北捷規定是,未影響捷運達延誤5分鐘以內為1500) 這符合比例原則? 或是這種預防性法律,防的是重大的危害? 預防性,且是罰間接行為造成風險的,只適合用在保障重大事件 生命 財產 之類的 所以捷運禁止飲食?我同意 但這不是法律層面該做的,應該由捷運的運送契約去制定 在法律層級,就是不該管這種事
smartred: 我以為這是常識,原來還有很多人沒有現代法治觀念... 02/01 00:03
typhoon79412: 不過暫時2~3小時完全不吃不喝任何東西其實也不會 02/01 06:13
typhoon79412: 怎麼樣啊~ 02/01 06:13
typhoon79412: 有這麼渴這麼餓嗎?! 02/01 06:13
ediondo: 增進公眾利益 02/01 16:54
比例原則 還有正當關聯性原則 不是扯一堆不相關的東西就是公共利益 ※ 編輯: ultratimes (114.47.127.249), 02/01/2016 17:51:08
teasy: 我跟你的歧異很明顯,你堅持一個人飲食不一定會造成環境髒 02/01 18:56
teasy: 亂,我在說一群人吃東西,必定造成環境髒亂,更何況是在搖 02/01 18:57
teasy: 晃的車體上。捷運適合哪種情況,應該用哪種比例原則(?),這 02/01 18:58
teasy: 時候限制個人在這種情況下飲食的權利跟所增進的公眾利益孰 02/01 18:59
teasy: 大孰小,你還不能理解,一定要問問大法官,那我上面也說了 02/01 19:01
teasy: 我同意,去問吧。(看著黑色說白色) 02/01 19:02
ultratimes: 很抱歉,站在法律的立場上,就是不能這樣擴張解讀 02/01 21:47
Littlechozy: 如果可以用運送契約處理,卻用行政罰就違反了最小侵 02/01 22:02
Littlechozy: 害原則了,也就是手段要具有必要性 02/01 22:03
teasy: 在法律的立場上?應該是在你的立場上覺得這是擴張解讀 02/02 00:23
ultratimes: 你應該沒有上過法學原理,不然就是釋字看的不夠多 02/02 00:28
ultratimes: 雖然我也好奇真的要解釋,大法官的看法是如何 02/02 00:31
ultratimes: 畢竟要針對法條釋憲,是會把法條的各種定位意義整個給 02/02 00:33
ultratimes: 挖出來澈底檢視的,不是在這邊覺得 02/02 00:33
teasy: 好的,至少我們都同意捷運上禁止飲食是對的。 02/02 05:21
teasy: 至於你覺得用政府的錢,蓋在國家的馬路下的獨佔事業,只因 02/02 05:22
teasy: 叫做捷運公司,就可以用運送契約,限制乘客連法律都沒限制 02/02 05:24
teasy: 的行為,而不是用立法院的法律來限制,那沒關係,我是實用 02/02 05:25
teasy: 主義者,只要能限制,我都好。(法學原理萬歲) 02/02 05:26
ultratimes: 你錯了,法律本來就是最小侵害為原則 02/02 09:23
ultratimes: 何謂"連法律都沒限制的行為"?層級越高的法律,本來就 02/02 09:25
ultratimes: 越是概括性 整體性的規範,而低層級的規範則是細節性 02/02 09:25
ultratimes: 技術性的規範 02/02 09:25
xup6eric8019: 一般人不懂釋字443的層級化保留,看原po的這篇可能 02/04 19:05
xup6eric8019: 會有點吃力,最後就流於單純的鄉民法感情去解讀一 02/04 19:05
xup6eric8019: 切的事情,辛苦了ㄏㄏ 02/04 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