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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凌虐?就是以殘忍、粗暴等違反人道的方法,對別人施加難以忍受的侵害。 其中侵害的手段,並非只有法令明文禁止的行為,只要足以讓別人產生殘酷羞辱的感覺, 就是凌虐。例如:不讓別人睡覺、給予不合理過度的工作分量、減少或不讓別人飲食等, 都是屬於凌虐的行為。 引述自#1J77xKo7 Militarylife ============================================================================= 542將洪非法送進禁閉室,洪在其內進行不必要的體能操練 在不論生死與否的結果下,到底有無構成凌虐? 單以這樣的內容來看就是ㄧ審的結果 那在542知道269內的生活不像外面自在,且有對洪來說不必要的體能訓練 而將洪送進去的這一行為到底有無構成凌虐 我若沒記錯,542是有去過269的 而禁閉室的環境悶熱,至使人身體不適 而操課內容也非輕鬆自在 以上都是洪本來就不該有的經歷 但一個問題,其他禁閉生該怎麼辦? 難道其他禁閉生就是"合法"凌虐,台灣是否有"合法"凌虐這種事 這問我,我也不知道 但我至少可以確定的是那些是有經過"合法"程序的 而監獄的犯人則是有公權力去行使的 洪的問題就是從一開始就是非法的 那洪在542知情269內、禁閉生活的先決條件下 是否只是單純的濫用權力妨礙自由 還是有進一步的 強制罪、凌虐相關罪行 還有就是當時士評會的相關人士是否有法律責任 經投票表決是否將洪送入269,有無共犯之嫌 值得一想的還有江案 江案的死確實非經由當時抓他的人殺死 那今日對洪家的賠償是否有比照江案的討論空間 當然 兩個被害人死有很大的不同 在牢獄中的時間也不同 或許再讓我重來一次我會去選法律系 是說,雞排應該已經開始賣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64.1 ※ 編輯: teamax 來自: 114.25.164.1 (03/10 22:39) ※ 編輯: teamax 來自: 114.25.164.1 (03/10 22:46)
scarbywind:你直接去讀蘋果po的判決本文就有法官版解答了.. 03/10 22:49
JellyKing:你想太多了 洪案剛開始就跟凌虐脫勾了 03/10 23:47
JellyKing:真要講凌虐的話就不會只看洪仲丘了 03/10 23:48
JellyKing:洪案的核心在於送禁閉的程序 而不是禁閉室內的遭遇 03/10 23:49
beelezbub:洪案最有利就是程序問題,但致死是凌虐,某篇部分論點 03/11 00:00
beelezbub:正確,“送緊閉不會致死”,所以應該要從程序切入,但以 03/11 00:00
beelezbub:凌虐致死作結。 03/11 00:00
beelezbub:啊更正,是緊閉不會構成致死的原因 03/11 00:01
beelezbub:個人見解是律師團最大的問題,是要怎麼證明這一連串的 03/11 00:06
beelezbub:錯誤程序是凌虐的一部分。 03/11 00:06
finalhope:禁閉室如果要"玩"這麼大,國軍給禁閉室多少準備工作?1. 03/11 00:08
finalhope:體檢?用飲料加速通過。2.因材施教?大家都一視同仁。3. 03/11 00:08
finalhope:緊急醫療?人都死了。奉勸那些要整人的長官,枕頭墊高一 03/11 00:08
finalhope:點,想清楚再做決定。 03/11 00:08
beelezbub:不能倒果為因說死在緊閉室=緊閉室是一種殺人手法 03/11 00:10
teamax:是的,沒倒因為果 03/11 00:13
teamax:我也是從程序切入 03/11 00:13
finalhope:禁閉室的玩法真的沒有問題存在嗎?一樣是帶違規手機軍官 03/11 00:15
finalhope:的待遇就不同於士官兵。禁閉在法令上搞不好還是違法的。 03/11 00:15
previa:其實帶手機在自己連上還好 被外連抓到就很大條河蟹不了 03/11 00:16
previa:不然也沒必要弄這麼大 03/11 00:16
geniuseric:非法送他進去是一回事,跟凌虐做連結我覺得是有問題的 03/11 00:21
finalhope:說難聽一點,帶違規手機如果要法辦,搞不好法官也是很頭 03/11 00:22
finalhope:痛,死一個人判八個月,違反規定又沒有犯罪,國軍規定一 03/11 00:22
finalhope:整個不食人間煙火。 03/11 00:22
geniuseric:因為禁閉室的處罰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部隊的處罰方式 03/11 00:22
geniuseric:是不是凌虐應該針對禁閉室中的行為去認定 03/11 00:24
geniuseric:跟他原本會不會、該不該進去無關 03/11 00:25
beelezbub:我是想說程序的錯誤是因為有凌虐的犯意,不知道從這角 03/11 00:30
beelezbub:度來看如何?舉例來說,就像推人下月臺被火車撞死,推人 03/11 00:30
beelezbub:下月臺不會致死,但是是因有殺人犯意,不知道如何?樓層 03/11 00:30
beelezbub:向下。 03/11 00:30
beelezbub:(例子可能很差請見諒) 03/11 00:31
previa:但問題是 關禁閉跟下月台不能類比 03/11 00:32
EatMe37:推人下月台不會致死 在火車經過時推人下月台才會致死 03/11 00:32
geniuseric:問題是即便你證明他有犯意好了 03/11 00:35
mshuang:所以我推人下月台,僅算傷害甚至無罪,無關第三人要負起過 03/11 00:36
mshuang:失殺人刑責?XD 03/11 00:36
geniuseric:就像值星今天看你不爽排你22-00接04-06好了 03/11 00:36
EatMe37:"火車即將經過"因為月台有告示 所以很好證明這是可預見的 03/11 00:37
geniuseric:一樣是非法一樣會讓你不舒服,那這些全叫凌虐嗎 03/11 00:37
EatMe37:但如果你在凌晨停駛期間推人下月台 縱使有犯意 但不會有火 03/11 00:38
mshuang:假設死者是在凌晨特殊列車經過時死亡呢?軍方深夜班車 03/11 00:39
EatMe37:車經過 這樣也無法構成"害人被火車撞死" 03/11 00:40
mshuang:凌虐定義很廣泛,不現於肉體上 03/11 00:40
EatMe37:重點在於是否可預見火車即將經過 不管是不是特殊列車 03/11 00:41
mshuang:重點是在於客觀上可否預見,而非主觀上,以這個例子 03/11 00:43
mshuang:檢察官只要舉證我曾經搭乘過這班特殊列車,就可以舉證 03/11 00:43
beelezbub:所以就是這台火車就是陳毅勳,錯誤的程序安排洪仲秋在特 03/11 00:44
beelezbub:定時間、在特定地點將他推下月臺這樣。 03/11 00:44
mshuang:我在客觀上可預見這班列車出現,即便沒有任何警告標示 03/11 00:44
beelezbub:而火車是特意安排的班次(班表被調) 03/11 00:45
EatMe37:那就去舉證阿... 03/11 00:46
MsKing:你從禁閉室中的行為去認定就無法成立違法送緊閉=凌虐了 03/11 00:46
MsKing:說到最後你還是得把542跟269連接起來 03/11 00:48
mshuang:檢察官舉了阿,法官認定推人下去和被火車撞死無關 03/11 00:48
mshuang:逆向舉證不違法送禁閉連凌虐都不會發生不是嘛 03/11 00:49
EatMe37:你必須舉證推人者(542)知道特殊列車(陳)即將經過(狂操) 03/11 00:50
MsKing:檢察官沒舉喔 542一開始就是妨礙自由起訴 03/11 00:50
EatMe37:但今天連陳狂操致死都無法證明了 03/11 00:52
EatMe37:另外要構成凌虐必須達成某些要件才行 像是本文第一段那些 03/11 00:55
EatMe37:但很明顯 正常來說合法合規定的禁閉並不會有這些狀況出現 03/11 00:56
beelezbub:所以法醫的疲勞不會累積在這就成為了陳毅勳脫罪的關鍵。 03/11 00:56
MsKing:就算會累積致死也不會算在陳頭上... 03/11 00:57
mshuang:新聞稿裡面有寫 03/11 00:58
EatMe37:否則所有被禁閉的人都算是被凌虐了 03/11 00:58
beelezbub:目前在我看來,凌虐是成立的,但凌虐“致死”是不成立 03/11 00:58
beelezbub:的,所以才能用過失疏忽去輕判。 03/11 00:58
MsKing:陳有凌虐故意 下午的沒有 累積因果關係是不能用的 03/11 00:58
previa:連長以上長官被這樣判也很倒楣 03/11 00:59
beelezbub:下午沒有但是既是高危險群卻被拒絕轉診? 03/11 01:01
EatMe37:轉診被拒也無法構成刻意致人於死阿 03/11 01:03
beelezbub:陳毅勳也可預見下午也有操練,所以就現在上午操爆他,下 03/11 01:05
beelezbub:午的人撿尾刀?(突破口在哪呢……) 03/11 01:05
EatMe37:除非能證明戒護士知道洪不轉診有立即生命危險 03/11 01:05
MsKing:你得證明陳有預見他會死 03/11 01:06
MsKing:而且洪在禁閉過程中到底有沒有表示過自己很不舒服也是個 03/11 01:07
MsKing:判斷標準 03/11 01:07
洪有表明不適 有討水 有沒有給水呢? 請自己去爬 都多久了,還在問 要不要左轉它版阿
teamax:他至少有說想喝水,但水有沒有給呢? 03/11 01:15
teamax:他也說身體不適了 03/11 01:16
mshuang:可是法官的判決卻隱含這樣的認知喔 03/11 01:18
mshuang:原因在於檢察官和法官只認定陳員對洪員有虐待行為 03/11 01:19
※ 編輯: teamax 來自: 114.25.164.1 (03/11 01:23)
mshuang:有點像我桶一個人心臟其他人只砍手腳,卻無法預見 03/11 01:20
mshuang:那人必死的說法 03/11 01:20
MsKing:預見他必死就是殺人故意了 03/11 01:23
MsKing:你捅一個人心臟預見他會死是理所當然的事 除非你精神不正常 03/11 01:24
MsKing:陳跟致死間的因果關係都無法連結了 有無預見可能性根本不 03/11 01:25
MsKing:重要 03/11 01:25
MsKing:無因果關係你就無法把致死算在他的凌虐上 03/11 01:26
那我們來談談前陣子被餓死的日月明教犧牲者好了 施虐人有殺人之意嗎? 沒有 但是餓死是累加的嗎? 是 有人在起舞不會累加 那請問一刀捅下去斷頭還算是凌虐嗎? 凌虐其中一個特點不就在於時間長短 ※ 編輯: teamax 來自: 114.25.164.1 (03/11 01:30)
MsKing:簡單一個邏輯 沒下午的操練洪就不會死 你是要怎麼把洪的死 03/11 01:27
MsKing:算在陳的操練上 03/11 01:27
中暑會累加
MsKing:你講的日月明教他們全部都有故意 都是共同正犯 03/11 01:31
※ 編輯: teamax 來自: 114.25.164.1 (03/11 01:32)
MsKing:唯有在共同正犯的情形下才能把全部的人的貢獻當作是一個 03/11 01:32
MsKing:人的行為 03/11 01:32
MsKing:中暑會累加 但一個是故意 一個是過失 累積因果關係是不能 03/11 01:33
MsKing:用的 03/11 01:33
MsKing:你要連在一起先證明陳毅勳跟下午的戒護士有共同犯意吧 03/11 01:34
beelezbub:殺人犯不會承認他有殺意,好吧,凌虐致死自爆,心念一 03/11 01:34
beelezbub:轉本案判決這邊疏失那邊瑕疵,那麼以過失殺人論處?以 03/11 01:34
beelezbub:明知高危險群又處以高密度操練導致過失致死? 03/11 01:34
beelezbub:其他人以程序問題成立共犯結構加強刑責? 03/11 01:35
MsKing:不可能用程序就成立共犯 這因果拉太遠 03/11 01:36
不會 542將洪交給269時 269是否知情 知情之下收,那就成共犯了 是程序上的共犯 ※ 編輯: teamax 來自: 114.25.164.1 (03/11 01:37)
beelezbub:不管怎樣,洪仲丘的一條命絕對不是八個月六個月! 03/11 01:37
MsKing:269知道不能關還是跟凌虐無關 03/11 01:38
我何時說跟凌虐有關 舉個例子而以 不要像上篇一樣 我說非法禁閉在前 你扯合法禁閉
beelezbub:凌虐導致過失致死,程序問題有凌虐犯意如何? 03/11 01:39
※ 編輯: teamax 來自: 114.25.164.1 (03/11 01:40)
MsKing:程序問題有凌虐犯意你根本無法證明 03/11 01:39
MsKing:程序問題可以證明凌虐犯意 那管沒畫面幹嘛? 有沒有過度操練 03/11 01:40
開頭說了 在知情269生活環境下 將洪送進去 要說無凌虐之意,山西布政司房裡不知道有沒有五千兩 ※ 編輯: teamax 來自: 114.25.164.1 (03/11 01:43)
MsKing:也不需要探討了 反正送他禁閉那一刻就是凌虐既遂 03/11 01:41
MsKing:是你自己拿環境來說那就是凌虐 我才提合法禁閉 03/11 01:41
MsKing:你自己舉錯例子 怪誰啊 03/11 01:42
EatMe37:講簡單一點 今天換成你是下午的戒護士 看到洪被操成那樣 03/11 01:43
MsKing:你的這套拿到法官面前全部都是猜測之詞 完全不能當證據 03/11 01:43
知情情況下送進去 我也在不知道火車進站時推人下月台 沒殺人之意阿 @ @
EatMe37:你還操不操下去!? 03/11 01:43
※ 編輯: teamax 來自: 114.25.164.1 (03/11 01:46)
MsKing:又要重複合法凌虐了嗎? 有完沒完啊 03/11 01:44
舉個東扯西扯的例子罷了
EatMe37:或者說 換成你是269禁閉單位 看到542這樣程序送人來 你操 03/11 01:44
EatMe37:不操!? 03/11 01:44
MsKing:戒護士知不知道洪是違法送禁閉還是個疑問 03/11 01:45
EatMe37:很明顯 操不操、操到多少程度 取決於你 03/11 01:45
MsKing:憲兵官看起來只是作形式審查而已 只要有蓋章的都蓋了 資料 03/11 01:46
※ 編輯: teamax 來自: 114.25.164.1 (03/11 01:47)
MsKing:都到了就能關 03/11 01:47
資料沒到,要不要回去看新聞
EatMe37:既然取決於你 就表示跟前面的行為無直接關係 03/11 01:47
MsKing:你把人推下月台除非你是智障或精神病是無法主張沒故意的 03/11 01:48
你都這樣說了 正常人會以為269內是玩夏令營? ※ 編輯: teamax 來自: 114.25.164.1 (03/11 01:48) ※ 編輯: teamax 來自: 114.25.164.1 (03/11 01:49)
MsKing:所以憲兵官被判刑了 03/11 01:49
MsKing:憲兵官只負責收人 操人不干他事 03/11 01:50
所以我從不覺的憲兵會判多重 542的送禁閉行為才是重點 ※ 編輯: teamax 來自: 114.25.164.1 (03/11 01:51)
MsKing:同理戒護士只負責操人 人怎麼進來的也不干他的事 03/11 01:50
MsKing:反正你無法把犯意連結不可能成立凌虐 03/11 01:52
MsKing:送禁閉不等於凌虐 03/11 01:52
MsKing:台灣沒有合法凌虐這種東西 不要在扯送禁閉=凌虐了 03/11 01:53
原文已經說了 所以其他合法的禁閉生都不是凌虐 要我說幾次 但是這行為對洪來說已經是凌虐了 ※ 編輯: teamax 來自: 114.25.164.1 (03/11 01:53) ※ 編輯: teamax 來自: 114.25.164.1 (03/11 01:55)
MsKing:所以你說的東西根本無法成立 禁閉室怎麼操的才是重點 03/11 01:54
MsKing:戒護士這麼多 怎麼才一個陳毅勳成立凌虐? 照你的說法陳不該 03/11 01:55
MsKing:送禁閉 那應該每個操過他的戒護士都是凌虐才對 03/11 01:55
MsKing:但是這行為對洪來說已經是凌虐了=>就是推測之詞而已 03/11 01:56
在已知環境劣於外面環境下送進去 這不是推測 ※ 編輯: teamax 來自: 114.25.164.1 (03/11 01:57)
EatMe37:不成立的東西 你說幾次都是不成立... 03/11 01:57
EatMe37:那只是你的主張 法院裡千奇百怪的主張都有 但並非都會成立 03/11 01:58
MsKing:反正繼續這樣玩 到法官面前就是被繼續打槍 03/11 01:58
MsKing:法官只判一個戒護士凌虐心證已經很明顯了 怎麼操才是重點 03/11 01:59
EatMe37:你要主張環境惡劣等等的 那對所有送進去的禁閉生都成立 03/11 02:00
但洪士在非法且故意的程序下進去 其它可不是非法 ※ 編輯: teamax 來自: 114.25.164.1 (03/11 02:01)
MsKing:合法送進去就可以凌虐喔? 哪招啊? 03/11 02:02
我從來沒說其他禁閉生是凌虐
EatMe37:而且凌虐的成立要件並非程序合不合法 而是行為夠不夠成 03/11 02:02
※ 編輯: teamax 來自: 114.25.164.1 (03/11 02:03)
MsKing:環境一樣差只要程序合法就不是凌虐? 03/11 02:04
EatMe37:如果吃飯睡覺這行為不構成凌虐的話 那非法送你去吃飯睡覺 03/11 02:05
EatMe37:也不會構成凌虐 03/11 02:05
beelezbub:但是對洪仲丘有“特別操練”應該可以跟其他緊閉生切割? 03/11 02:06
MsKing:你只要談到禁閉室的操練就很難跟542作連結了 03/11 02:07
beelezbub:特別操練是基於269的要求而成立共犯結構? 03/11 02:08
beelezbub:更正更正是542……囧 03/11 02:08
MsKing:基於誰的要求你要自己舉證 03/11 02:08
MsKing:這部分就無法舉證 所以某些人直接推論送禁閉=凌虐 03/11 02:09
beelezbub:所以這個方向是可行的? 03/11 02:09
MsKing:怎麼可能可行...百分之百被打槍 03/11 02:10
EatMe37:要舉證"有特別操練"的行為且"誰特別操的"和"誰決定要特別" 03/11 02:11
beelezbub:只要能舉證269是基於542的要求而收人,且基於542的要求 03/11 02:12
beelezbub:對洪仲丘進行特別操練,凌虐過失致死及共犯結構加強刑責 03/11 02:12
beelezbub:是可行的? 03/11 02:12
EatMe37:269有很多人 每個人對各自行為負責 03/11 02:12
MsKing:可以啊...這不是當初一直在找的 03/11 02:12
beelezbub:所以假設嘛假設,這個方面是只要能舉證就是能成立? 03/11 02:13
EatMe37:可行阿 但請舉證... 03/11 02:13
MsKing:照其他禁閉生的說法 特別操練看起來也無法成立 03/11 02:13
EatMe37:如果舉出的證據夠力 就能成立 03/11 02:14
EatMe37:法庭攻防 你可以舉對你有利的 他也可以舉對他有利的 03/11 02:15
beelezbub:以洪仲丘一人是高危險群與其他人切割?高危險群應要特別 03/11 02:15
beelezbub:注意? 03/11 02:15
EatMe37:光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只能算過失 03/11 02:17
beelezbub:但其他人沒呼救洪仲丘有? 03/11 02:19
EatMe37:呼救不理也不代表是致死主因 03/11 02:26
beelezbub:不是致死但是過失致死中的其中一個過失? 03/11 02:32
carden31:洪本來不用禁閉的 是被打通所有關節送進去的 禁閉是處罰 03/11 04:09
carden31:的話 那是否就構成凌虐 至於致死 很多殺人犯也沒想真 03/11 04:10
carden31:的殺死對方 送禁閉算是施與不合理處罰的話 能算凌虐嗎 03/11 04:12
carden31:送禁閉算是處罰這點應該沒問題吧 總不會是進去練身體的 03/11 04:14
steven211:禁閉生:大家一樣操 只是我們能轉診休息 洪要轉診被拒絕 03/11 04:20
DuvetLain:要先釐清火車是否是犯罪工具的一部分 03/11 07:11
DuvetLain:如果是,推下月台只是犯罪過程的一個環節 03/11 07:12
DuvetLain:問題在如果僅有傷害意圖,為何選在月台下手?加害者是否 03/11 07:42
DuvetLain:另有期待?同理,為何洪案何以執意要關禁閉,而不選擇 03/11 07:42
DuvetLain:其他懲罰法案,這背後隱藏的強烈動機才是真相吧 03/11 07:42
MsKing:殺人犯有沒有故意不是自己說了算 要看他作的事情 03/11 10:27
MsKing:法官在判定有無故意不會只看被告的說法 只聽被告這世界上 03/11 10:28
mshuang:如果是檢警調這樣搞搞錯法條還死人,身上的皮早就被扒下 03/11 10:28
MsKing:就沒故意犯了 03/11 10:29
mshuang:那個單位也早就被砸爛了... 03/11 10:29
MsKing:檢警調違法關一個人 但他在理面被虐死 該負責的昰獄方 03/11 10:30
MsKing:不是檢警調 03/11 10:30
MsKing:全部參在一起說只會被法院一直打槍而已 03/11 10:30
carden31:女計程車司機強盜殺人案 你認為嫌犯原本是想搶劫還是原本 03/11 13:16
carden31:就打算殺人取財呢 同理洪案也是原本只是想整他而已 03/11 13:17
carden31:如果檢警違法關一個人 並交代獄方特別照顧他 那也是唆 03/11 13:19
carden31:使獄方 更何況軍中更是直接的上下階級關係 03/11 13:20
a40041:到底還要浪費多少人民納稅錢養這些職業軍人 03/11 15:48
CaOH2:樓上會這樣想因為國家沒有戰爭 03/11 15:55
beelezbub:養職業軍人ok,養擺爛狗官搖擺土皇帝就很有意見 03/11 17:44
MsKing:偏偏542跟269不存在上下關係 03/11 18:35
carden31:269旅憲兵官曾阻止關禁閉 也被542高層硬逼迫只能關 03/11 19:04
carden31:實際上就是269旅的憲兵官還是得聽話 03/11 19:05
carden31:這樣子你覺得有上下關係了嗎 03/11 19:07
inloveplayer:542高層施壓請問有證據嗎?最後不是都說他為了脫罪 03/11 19:16
inloveplayer:欺騙家屬? 03/11 19:16
krara:#1ItYtIK_ 那麼好騙? 03/11 19:24
MsKing:542施壓根本沒找到證據 不要再想當然耳了 03/11 19:34
MsKing:郭亂收人根本不是第一次 他需不需要實質審查還是個疑問 03/11 19:35
teamax:遙想由人要人收,半年前文章請查 03/11 20:00
teamax:施壓,不知道命令算不算是施壓 03/11 20:00
teamax:是不是第一次並不是重點 03/11 20:01
teamax:明知不能收還收 03/11 20:01
teamax:要說犯意上沒有連繫連繫(笑 03/11 20:02
teamax:試問綁架犯將人犯綁完叫小弟收 03/11 20:02
teamax:小弟知道是人犯還收 03/11 20:03
teamax:這你要說沒犯意上連繫,沒有上下關係的話 03/11 20:03
teamax:此地無銀三百兩,布政司房裡也沒五千兩 03/11 20:04
ewayne:你如果沒有辦法拿出明確證據,論證兩者間有聯繫犯意,那就 03/11 20:08
ewayne:是沒有辦法證明這件事;既然沒辦法證明,那就是不能在這點 03/11 20:09
ewayne:上說他有罪 03/11 20:09
siriya:法律上的因果最好是這樣搞 你真對法律有興趣不如去修學分班 03/11 20:10
MsKing:TEA講的因果關係跟法律上他要不要負責是兩回事 03/11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