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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ton 信箱] 作者: [email protected] 標題: 法律系學會組織章程 時間: Thu Jun 1 20:40:07 2000 作者: cobia (回想你在的時候) 看板: A_Law 標題: 法律系學會組織章程 時間: Wed Mar 10 23:14:16 1999 法 律 系 學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一 本會全名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學會.對外簡稱:政大法律系 學會.對內簡稱:系學會.(以下簡稱 本會) 二 本會為政大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最高學生自治組織. 三 本會以促進學生自治,保障學生權益及宏揚民主法治思想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四 凡本系之在校生均為本會會員. 五 本會會員依本章程之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本會會員權益於校內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本會處理之 3 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其實施方法以附法定之. 六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七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八 會員代表大會由每年級各組班代 總務組成. 九 會員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幹事會幹部. 十 會員代表大會依本章程之規定,代表全體會員行使下列職權: 1 議決幹事會所提之預,決算案. 2 議決其它與會務相關之提案. 3 監督質詢幹事會,系代表,監委會之會務執行. 4 修改學會章程. 5 制定本章程相關實施辦法,修改時亦同. 十一 會員代表大會常會於每學期期初,期末召開.會長及幹事會幹部須列席 備詢. 十二 會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幹事會決議後,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 會,由系代表召集之. 十三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常會及臨時會時,會員代表以外之其它會員得列席發 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十四 會員代表大會須達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始得開會. 十五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系代表應於七日內公告之. 第四章 系代表 十六 系代表為本系學生之法定代表,為當然之會員代表,監委會成員, 對外代表本系. 十七 系代表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十八 系代表不得兼任幹事會幹部. 十九 系代表依本章程之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並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2 召開監察委員會議,每月至少一次,以督察會務. 3 依其職權,代表本會參與各項相關會議. 4 協助處理本會會員,權利受損之事宜. 二十 系代表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監委會互選一人代行其職, 並依法辦理補選 二一 系代表有重大違法失職情事時,得罷免之. 二二 系代表之行政費用一併同幹事會預算提出. 第五章 幹事會 二三 幹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負責執行大會決議,綜理本會會務. 二四 總幹事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五 幹事會組織由總幹事自行決定,惟幹事會之組織須於競選時提出. 二六 幹事會應向會員代表大會,監委會提出活動計劃報告及其經費預,決算 並受會員代表大會,監委會質詢. 二七 總幹事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總幹代理.正副總幹均出缺時,監委會 應依法辦理補選. 二八 總幹事有重大違法失職情事時,得罷免之. 第六章 監察委員會 二九 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督察幹事會之 運作. 三十 監察委員應選四名,由系代提名,會員代表大會同意,任期一年.連選得連 任一次。 三一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幹事會幹部. 三二 監委會依本章程之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1 審查幹事會之預,決算案,並於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2 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監察委員會議,以督察會務. 3 辦理系代表,總幹事之選舉. 4 解釋本組織章程,附法及其他規則. 三三 監察委員會之行政費用一併同幹事會預算提出 第七章 經費 三四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1 上屆移交. 2 會員繳納之會費. 3 校方,系上之補助. 4 校外團體之贊助. 5 舉辦活動之結餘. 6 以上五項之孳息. 三五 會費於大一新生入學時繳交,其後四年不再收費.轉系(學)生比照 新生辦理.會費數額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若不繳交者,學會得採適當之 作為,限制會員之福利。 第八章 附則 三六 會員代表大會於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時,得修改章程.系代表應於通過後七日內公告之. 三七 本章程為本會之最高規範.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與幹事會之決議與之抵 觸者無效. 三八 本章程自八十一學年度起生效 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修訂 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修訂 -- 行到水窮處 坐看雲起時 -- ※ Origin: 貓空行館 ◆ From: 140.119.192.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