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HU_LST_96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NTHU_LST_94 看板] 作者: midstrong (衣不如新 人不如舊) 看板: NTHU_LST_94 標題: [智財] 專利師法三讀通過 時間: Thu Jun 14 20:39:42 2007 (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四日電)為維護專利申請人的權益、強化從事專利業務人員 的管理,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專利師法,明定專利師的資格條件、職業方式及業務範圍, 只要經考試及格取得證書的專利師,即可辦理申請專利、專利的異議與舉發等業務, 確立專利師證照制度。 由於申請專利涉及高度專業技術,通常需要委託專業代理人辦理比較能夠受到充分保障, 國際間對於從事專利代理業務者都定有專法,因此國內專利師法的通過,將有助於達成 建立證照制度、推動專業服務的目的。 條文中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專利師證書,即可成為專利 師,而外國人也可依法參加專利師考試,執業時應經過經濟部許可,並遵守台灣一切 法令及專利師公會章程,且外國人專利師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用國內語言,所陳文件, 也應以國內文字為主。 對於現在實際執行專利業務者,專利師法業也明確規定符合申請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 試的資格,包括已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的技師、律師及會計師,從事專利 相關業務一年以上者。 通過高考、相當於高考的特考,或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者,實際擔任專利 實體審查工作兩年以上,並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相關業務一年以上者;經 專利專責機關聘用為專任的專利審查委者員者,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兩年以上, 並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相關業務三年以上者。 專利師執業前必須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若未依法登錄、未加入專利 師公會或遭停止業務處分卻執業者,將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 罰。 對於不能擔任專利師的條件,條文也明確規範,包括:因業務上有關的犯罪行為,遭本 國及外國法院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裁判確定、依法遭除名處分、依法經撤銷考試 及格資格、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及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 違常,經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 除此之外,專利師若因懈怠或疏忽導致委任人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經濟部也應設置 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專利師懲戒事件;專利師應付懲戒者,委任人、利害關係人、 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利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 又多一樣可以考了. 除了出路比較有保障以外,愛考試的人多一個可以發揮的機會 起草的賴文平律師人很好喔.很久很久以前的商標法是他教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95.250 ※ 編輯: midstrong 來自: 140.113.195.250 (06/14 20:41) Deathcat:轉錄至看板 NTHU_LST_96 06/14 21:56 -- http://blog.yam.com/deathca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2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