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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親屬編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進修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1.14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民國96學年度第一學期民法親屬編學期考試試題                           2008.1.14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生子女A、B,但甲又與丙女相好並賦同居而生下C, 乙屢勸甲應與丙斷絕來往,但甲不予理會,甲、乙終告離婚,之後, 乙與丁男結婚並生下D,十年後的某日有E子突來甲處,表示自己為甲 與戊女在風月場所交往後所生之子。問: 33% (一) 本案A、B、C、D、E五人之間親屬關係如何? (二) 以現在之時點,乙或丙與甲之父母X、Y,以及乙或丙或丁與A、B、 C、D間之親屬關係如何? 二、甲女同時與A、B兩男交往,不久,甲懷孕,乃向A表示自己所懷者為 A之血脈,A甚為震驚乃匆匆與甲舉行結婚儀式,但又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不過,甲卻在結婚之三個月後生下子X。時光飛逝,X漸漸長大,但外觀則 益似B,惟並無礙於甲、A之鍾愛。在X十歲那年,B持自己與X之檢體 做DNA比對,證實X為自己之子,問: 33% (一) 本案X究否確為甲、A之婚生子女? (二) B可否對X加以認領,使X認祖歸宗,X自己是否可強制請求B 予已認領? 三、甲、乙為夫妻,民國92年結婚前,甲即以房貸分期付款方式買得值1000 萬之房地,並已累積有1000萬元之現款。婚後甲以該1000萬元合併乙 出資之200萬元,籌組公司經營貿易,每年平均有300萬元之收益。乙則 持續其婚前之工作,每月有6萬元之薪資,家庭開銷統由經營公司之收入, 以每月20萬元定額支應。民國96年5月,甲因車禍死亡,全然不知甲財務 狀況的乙,及其與甲所生之子女A、B,不知如何處理甲之身後事,之前由 甲以貸款購得,現為甲、乙住家的房地,也已因半年未繳貸款,而由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問: 34% (一) 本案甲死亡是否構成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理由? (二) 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何者各應為甲、乙之婚前、婚後財產? 又法院查甲、乙所住房地是否合法? 附註: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均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 The only thing necessary for the triumph of evil is for good men to do nothing... ~~~~~ Edmund Burk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229.3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