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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法學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民法債編總論(一)試題 請注意:1.僅得參考六法全書(不限版本) 2.考試時間:10:20-12:20 一、甲之汽車因暴雨而成為泡水車,甲乃委託乙中古車商出賣該車,甲並與乙約定,如經 買受人詢問時,乙應誠實告知系爭汽車有泡水情事。乙清洗該車後擺列之。其後,丙 有意購買該車,特別詢問車況是否正常,乙回答該車並無特別異常情事,丙信以為真 ,乃購買該車。丙於取車後第2天駕駛該車時,該車煞車因曾泡水而失靈,丙因此無 法煞車而翻車,丙受重傷,且放置於汽車內之貴重古董亦毀損。請問(30分) (1)丙得否請求甲退還汽車價金,並就自己之身體受傷及古董毀損,請求甲賠償? (2)如甲經判決確定應賠償丙50萬元,則甲得否轉向乙請求賠償該50萬元? 二、甲曾因委託好友乙代為辦理事情,而將自己之身分證與印章交給乙。乙辦妥該事後, 僅將身分證返還於甲,但未將印章一併交還,甲亦從未催還。一年後,乙偽造甲之身 分證並使用前述印章,以甲之名義向丙銀行申請借款100萬元,丙之相關職員因過失而 未辨識身分證係偽造,乙因而冒貸得逞。清償期屆至時,丙請求甲清償,甲以自己並 未借款為由拒絕之,丙仍未經查明甲之身分證係經偽造?,而逕向法院聲請查封甲之 房屋,並經法院核准。請問:(40分) (1)丙得否主張甲或乙為本件借款之債務人,而請求甲或乙清償該借款? (2)如系爭房屋於丙查封前,已由甲出賣於丁,則丁對甲得為如何之主張? 三、甲、乙二人約定在丙餐廳見面,甲、乙均開車前往。甲將A車交給丙餐廳代客泊車, 乙則將B車停放於附近之丁停車塔。甲、乙用餐後取車時發現,A車已遭竊而不知去向 ,B車則遭不明人士擊破車窗並竊取貴重物品。甲、乙分別向丙、丁請求賠償時,丙 、丁均抗辯,其分別交給甲、乙收持之停車證上,均載明「僅提供停車位,不負任何 保管或賠償責任」之定型化條款。請問:本件應如何論斷是非?(30分) (試題結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45.245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6/19 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