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ees880098 (王品台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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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試題] 101下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末考
時間Fri Jun 14 12:51:17 2013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三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102.06.14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s.(五12兩節課)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民事訴訟法試題(102.6.14)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甲於九十九年五月一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聲明
求為判決命已返還A車予甲。其起訴之事實、理由略為:乙無權占用甲所有之A車,屢
經催討,迄置不理,為此,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云云(略稱為前訴訟)。對此
,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乙占有使用A車,係於九十九年三月一日事先
獲得甲之同意(以下略稱為「a事實」),且於同日由乙支付五萬元予甲,作為使用A
車之對價(以下略稱為「b事實」),就A車乙應有租賃權等語,並聲請訊問證人丙。
問:(40%)
1. 設前訴訟經判決確定以後,甲又列乙被告,基於租金給付請求權,訴請該管法院判
決命乙給付租金(略稱為後訴訟)。對此,乙爭執甲所主張之租賃關係,而聲明求
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問:前訴訟之判決,對於後訴訟之審判有何效力?
2. 甲是否應就乙之無權占有負舉證責任?
3. 法院是否應即依乙之聲請,訊問證人丙?
4. 設乙僅知證人丙為甲之友人,,而不知丙之確實姓名及住所,甲又拒絕提供相關資
訊時,法院應如何進行審理?
二、原告甲於九十九年十月一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支
付甲八十萬元」,主張事實略為:甲於九十七年九月一日將一百五十萬元交給乙點收
使用(下稱c1事實),約定乙應於一年內返還同額現款(下稱c2事實;並合稱c1及c2
為原因事實a);為此乙於同日簽發面額為一百五十萬元、到期日為九十九年八月三十
一日之本票一紙交予甲收執(下稱為原因事實b,並稱其所該當發生之權利為b債權)
;詎料乙迄今尚未償還,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下稱「前訴訟」)。對此,乙於本案審
理時辯稱:甲未曾交付一百五十萬元予乙等語。試說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40%)
1. 設乙於前訴訟之本案審理中又答辯稱:其對甲有價金債權(下稱c債權),據此已
向甲表示抵銷,所以甲之請求為無理由等旨。於此情形下,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2. 設前訴訟於一○○年三月五日經判決確定後,甲另又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償還借
款七十萬元(下稱「後訴訟」)。於此情形,在後訴訟之程序上,乙可如何主張?
後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3. 關於c1之事實,是否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4. 前訴訟之受訴法院形成心證認為(肯定)b事實存在時,可否據此依第282條規定推
認c1事實存在?此項心證對爭點之審理具何作用?
三、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賠償丙新台幣(以下同)一百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
理由略為:甲為丙公司之股東,乙為丙公司之董事,因乙執行職務不當,而侵害公司
之權利,因此依公司法第214條之規定,代位公司向乙起訴,請求乙應賠償丙一百萬元
。問:如甲受敗訴判決確定,丙及其他股東丁得否就該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20%)
(試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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