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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三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年11月12日 考試時限(分鐘):8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台灣大學刑事訴訟法期中考題 任課教師:林鈺雄 考試時間:2013年11月12日13:20-14:40(80分鐘),請把握時間 ※考試可以參閱法條,但為維護考試公平,不得參閱註記筆記之法典。以下所稱本法皆指 刑事訴訟法。 ※以下每小題5分,皆為單選題,請選出符合問題描述「相較之下較為適合的選項」。 (01) 從學理角度分析下述法院裁判所述之類推適用,何者較有疑義? A:訊問證人使用不正方法,類推適用訊問被告使用不正方法之無證據能力的法律效果(本 法第156條第1項) B:於單一被害證人指證之案件,類推適用共犯自白之補強法則。禁止其作為有罪判決之唯 一依據(本法第156條第2項) C:於兩岸司法互助案件,類推適用傳聞法則業務文書例外之規定,使中國公安訊問證人筆 錄於我國法取得證據能力(本法第159條之4) D:檢察官命對被告為抽血等侵入性之身體檢查處分,類推適用其他重大干預處分之準抗告 救濟規定(本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 E:以上皆有疑義,因刑事法本即禁止類推適用。 (02) 最高法院日前將原審判處死刑的陳昆明案撤銷發回,其理由指摘:原審在量刑時未審酌兩 公約之立法意旨、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之條約機構即 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且沒有適用聯合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及人權事務委員 會2005/59第七項決議有關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處及執行死刑的規範(按:《公政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兩公約)。 關於上開判決理由,以下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台灣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更未批准《公政公約》,故最高法院不應援引該公約做為法 源。 B:台灣雖已批准且寄存兩公約,但因聯合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內之 唯一合法代表」為由,拒絕台灣存放兩公約批准書,因此兩公約未完成生效程序。據此 ,最高法院目前不應援引《公政公約》作為法源。 C:兩公約施行法已通過,但僅兩公約所揭示之保障人權規定本身,始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故最高法院不應援引公約規定以外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作為判斷依據。 D:兩公約施行法已通過,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 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但是,就規範位階效力而言,仍低於固有之內國法(如刑 法第57條、第271條),據此,最高法院援引方式不當。 E:以上皆非。 (03) 日前,因檢察總長向總統洩密之案件,引發相關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 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之相關討論,如以下幾個說法: (i.)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有免責權,故於任期內縱使有參與或主導洩密之舉,亦不構 成刑法上的犯罪。 (ii.)總統有免(緩)訴權,雖構成暫時性之追訴障礙,但卸任後仍得依法追訴。 (iii.)所稱暫時性追溯障礙,包含在總統任期內,檢察官不得對其進行任何的偵查作為, 更不得對其起訴。 (iv.)總統依法享免(緩)訴權,與一般國民有別,故於他人刑事案件,亦無擔任證人之義 務。亦即,憲法第52條構成本法第176條之1所稱之特別規定。 試從上開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分析:以上共有幾個正確敘述? A:一個。 B:兩個。 C:三個。 D:四個。 E:以上皆非(亦即,零個)。 批幣難賺QQ來去看電影先~"~之後再補 --
NTUinfo:追殺也太驚悚...03/25 19:22
tsuku:一樓不是要和myNTU單挑嗎?...03/25 19:55
ahpc82:打輸回來了吧03/25 20:02
myNTU:追殺NTUinfo!!!:D03/25 20:11
NTUSpace:希望沒事03/25 20:1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100
dai91611 :40分考完 你41分po 是不是有點強 11/12 16:11
eac615eac :是有沒有這麼想要獎勵金= = 11/12 16:33
ALegmontnick:此風最可長!!! 大家要多PO啊! 多PO多健康!!! 11/12 22:37
※ 編輯: trees880098 來自: 36.231.20.114 (11/14 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