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ees880098 (王品台朔)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02上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
時間Tue Nov 12 14:41:51 2013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三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年11月12日
考試時限(分鐘):8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台灣大學刑事訴訟法期中考題
任課教師:林鈺雄
考試時間:2013年11月12日13:20-14:40(80分鐘),請把握時間
※考試可以參閱法條,但為維護考試公平,不得參閱註記筆記之法典。以下所稱本法皆指
刑事訴訟法。
※以下每小題5分,皆為單選題,請選出符合問題描述「相較之下較為適合的選項」。
(01)
從學理角度分析下述法院裁判所述之類推適用,何者較有疑義?
A:訊問證人使用不正方法,類推適用訊問被告使用不正方法之無證據能力的法律效果(本
法第156條第1項)
B:於單一被害證人指證之案件,類推適用共犯自白之補強法則。禁止其作為有罪判決之唯
一依據(本法第156條第2項)
C:於兩岸司法互助案件,類推適用傳聞法則業務文書例外之規定,使中國公安訊問證人筆
錄於我國法取得證據能力(本法第159條之4)
D:檢察官命對被告為抽血等侵入性之身體檢查處分,類推適用其他重大干預處分之準抗告
救濟規定(本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
E:以上皆有疑義,因刑事法本即禁止類推適用。
(02)
最高法院日前將原審判處死刑的陳昆明案撤銷發回,其理由指摘:原審在量刑時未審酌兩
公約之立法意旨、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之條約機構即
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且沒有適用聯合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及人權事務委員
會2005/59第七項決議有關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處及執行死刑的規範(按:《公政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兩公約)。
關於上開判決理由,以下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台灣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更未批准《公政公約》,故最高法院不應援引該公約做為法
源。
B:台灣雖已批准且寄存兩公約,但因聯合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內之
唯一合法代表」為由,拒絕台灣存放兩公約批准書,因此兩公約未完成生效程序。據此
,最高法院目前不應援引《公政公約》作為法源。
C:兩公約施行法已通過,但僅兩公約所揭示之保障人權規定本身,始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故最高法院不應援引公約規定以外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作為判斷依據。
D:兩公約施行法已通過,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
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但是,就規範位階效力而言,仍低於固有之內國法(如刑
法第57條、第271條),據此,最高法院援引方式不當。
E:以上皆非。
(03)
日前,因檢察總長向總統洩密之案件,引發相關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
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之相關討論,如以下幾個說法:
(i.)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有免責權,故於任期內縱使有參與或主導洩密之舉,亦不構
成刑法上的犯罪。
(ii.)總統有免(緩)訴權,雖構成暫時性之追訴障礙,但卸任後仍得依法追訴。
(iii.)所稱暫時性追溯障礙,包含在總統任期內,檢察官不得對其進行任何的偵查作為,
更不得對其起訴。
(iv.)總統依法享免(緩)訴權,與一般國民有別,故於他人刑事案件,亦無擔任證人之義
務。亦即,憲法第52條構成本法第176條之1所稱之特別規定。
試從上開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分析:以上共有幾個正確敘述?
A:一個。
B:兩個。
C:三個。
D:四個。
E:以上皆非(亦即,零個)。
批幣難賺QQ來去看電影先~"~之後再補
--
推 NTUinfo:追殺也太驚悚...03/25 19:22
推 tsuku:一樓不是要和myNTU單挑嗎?...03/25 19:55
推 ahpc82:打輸回來了吧03/25 20:02
推 myNTU:追殺NTUinfo!!!:D03/25 20:11
推 NTUSpace:希望沒事03/25 20:1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100
→ dai91611 :40分考完 你41分po 是不是有點強 11/12 16:11
→ eac615eac :是有沒有這麼想要獎勵金= = 11/12 16:33
推 ALegmontnick:此風最可長!!! 大家要多PO啊! 多PO多健康!!! 11/12 22:37
※ 編輯: trees880098 來自: 36.231.20.114 (11/14 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