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ees880098 (王品台朔)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02上 朱柏松 消費者保護法 期末考
時間Mon Jan 6 22:03:42 2014
課程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財法組必選修B群組/他組選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元.6
考試時限(分鐘):100mins. 10:20~12: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民國102學年度上學期消費者保護法學期考試題
朱柏松 教授 2014.1.6
一、A係一引擎製造商,受B汽車製造商之委託,承造由B設計完成之引擎,然後再由B組合
於汽車後加以銷售。惟由於引擎設計有缺陷,汽車行駛過久,引擎及容易過熱發火。
甲為其妻子乙購買此類型汽車,某日乙偕其女丙開車出遊,即因此引起火災。除將乙
、丙燒成重傷外,亦將近旁丁之房屋燒燬。問:32%
(一)本案究應以A或B或A、B為損害賠償責任者?
(二)丁就否可依消保法有損害賠償之主張?甲所買汽車燒燬是否亦可就此請求損害
賠償?
二、甲偕友人錢去A飯店用餐,因當時停車場已無車位供甲停車,受僱於A飯店之服務生乙
告訴甲可代客泊車,乃囑甲將車暫停路邊,並將汽車鑰匙留下以便代甲停車。但乙在
代甲停車之前,因尚須接待飯店內之其他客人,竟疏忽將甲車鑰匙置於櫃檯上,適有
丙見甲車鑰匙,,乃盜取之並將甲車開走而逃逸無蹤。甲飯後向乙請求開回其車,乙
告訴甲其車已為他人所盜。甲乃主張乙應全數賠償該車全新價值250萬元。但乙以A飯
店所開立之用餐、住宿憑券上已記載「客人所有之交通工具本飯店不負擔任何安全之
責任」,而主張免責。問34%
(一)本案汽車被盜之損害究應由何人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乙以用餐、住宿憑券記載主張對甲車之遺失不負任何責任,是否於法有據?
三、一棟五年前由A借牌給B公司建造之集合住宅,竟因一次四級地震完全震垮,致甲等30
人住戶、子等10外來訪客於死傷,X、Y、Z等5人住戶失蹤,連M等三人於路過時亦為該
住宅震落的土石所擊中,而傷者中之丁等人於就醫時,更因其後之餘震驚嚇而死亡。
另外,由於房屋係借牌興建,為掩蓋事實,B並請C、D代為做帳。問:34%
(一)本案A、B、C、D是否皆該當為企業經營者,而須依消保法之規定對被害人負損
害賠償責任?是否亦有科以懲罰性賠償之理由?
(二)甲、子、X、M等數十死傷、失蹤之人是否皆可該當為消保法同一原因事件之被
害人而提起團體訴訟?X、Y、Z等五人就應於何時並如何行使其權利?
附註: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試,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均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試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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