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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三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年1月17日 考試時限(分鐘):90mins. 13:30~15: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台灣大學刑事訴訟法考題 任課教師:林鈺雄 考試時間:2014年1月17日13:30-15:00(90分鐘),請把握時間 ※考試可以參閱法條,但為維護考試公平,不得參閱註記筆記之法典 ※期中考與期末考綜合計算學期總成績,學期報告作為加、減分參考 (01) 住居於基隆的被告甲,涉嫌在桃園大賣場竊盜。該案於2011年11月13日繫屬於基隆地方法 院,該院於2012年1月22日判決處刑,並於同年2月18日確定。上揭同一案件,復於2011年 11月30日繫屬於桃園地方法院,且經該院於同年12月28日判決處刑,並於2012年1月18日確 定。試問本案依實務見解應如何救濟? A:依照競合管轄的繫屬優先原則(§8),應對後繫屬之桃園地院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應 改判不受理判決。 B:同A前段,但應改判免訴判決。 C:因先繫屬法院下判決時,後繫屬法院之判決已經確定,故應對先繫屬之基隆地院判決提 起非常上訴。應改判不受理判決。 D:同C前段,但應改判免訴判決。 E:以上皆非。本案已確定,無救濟途徑。 (02) 下列各項關於牽連管轄(§§6,7)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先後涉犯妨害國交罪及販毒罪。以上兩案雖事物管轄不同,但仍互為相牽連案件。 B:甲涉嫌殺死丙,乙幫助甲殺丙。若以甲殺人案件為基準,乙幫助案件乃其相牽連案件, 反之亦然。 C:甲、乙騎協力車撞傷丙,經查甲、乙皆有過失,被害人丙亦與有過失。甲案與乙案互為 相牽連案件。 D:甲偷丙物(刑§320),乙收受該贓物(刑§349)。若以乙收受贓物案件為基準,甲竊 盜案件乃其相牽連案件,反之亦然。 E:以上皆非。亦即,以上所述皆正確,或錯誤敘述有兩項(含)以上。 (03) 詳閱下列各項關於法務部部長行使職權之敘述: (甲)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檢察總長H涉犯違法監聽罪期間,法務部部長L公開發言,指出H應 該只是疏失,並無違法監聽之故意。 (乙)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檢察總長H涉犯無故洩密罪期間,法務部部長L公開表達法律見解 ,指出檢察總長就監聽所得的事證向總統報告,並非無故洩密。 (丙)地檢署檢察官偵辦M等多位行政首長利用職務機會詐取特別費期間,法務部部長S公 開指出,特別費性質上乃行政首長的津貼補助,實質上是薪資的一部份。 (丁)地檢署檢察官偵辦M等多位行政首長利用職務機會詐取特別費期間,法務部部長S以 其檢察上司的身分,定期聽取承辦檢察官偵辦M案的內容及進度報告。 試從法務部部長之外部指令權觀點,分析以上部長所為有幾項正確的職權行使? A:1項。 B:2項。 C:3項。 D:4項。 E:以上皆非。 (04) 《罪行》一書的〈夏令〉故事中,援交女大學生死於某大飯店,警方根據死者通聯紀錄找 到其死前最後通話對象企業家伯翰,並向其「打探消息」,伯翰回答說是打錯電話。後來 ,伯翰的辯護律師對檢察官史密德說:「警方在當時已經掌握通聯,他們知道他(伯翰) 和死者通話很久,根據無線電訊也知道他的車當時在飯店附近,警方還知道那飯店房間是 他訂的...」。檢察官當場翻閱伯和陳述的警詢筆錄後,覺得很煩...。 請從刑事訴訟法分析,這段故事中,律師說這段話最可能的法律主張是: A:證據能力抗辯。證人依法有拒絕證言權,但警方卻未事先告知伯翰得拒絕證言,因此而 影響其證言之證據能力。 B:證據能力抗辯。依照警方找伯翰問話時所掌握的訊息,被告地位於當時已經形成,但警 方卻未依照訊(詢)問被告的法定程序(例如踐行告知義務等),不得採為有罪認定之 基礎。 C:證據能力抗辯。調取通聯紀錄、無線電訊及訂房個資,欠缺法律授權基礎且不符合比例 原則,屬於違法之基本權干預,不得採為有罪認定之基礎。 D:證明力抗辯。通聯紀錄、無線電訊及訂房個資,至多只能證明被告與死者有親密來往, 不能證明其乃兇手。 E:以上皆非。 (05) 甲男呼朋引伴到台北木柵貓空的土雞城,豪飲作樂,開車下山卻被警員攔下進行呼氣酒精 濃度測試,甲自知可能觸犯醉態駕駛罪而不願配合吐氣,但警員以優勢警力而逼迫其吐氣 測試,果然濃度高達千分之0.6毫克。若您是甲之辯護律師而欲排除酒測證據,您最可能主 張警方違反的取證原則是: A:緘默權保障。被告得自由選擇陳述與否。 B:不自證己罪原則。 C:無罪推定原則。 D:罪疑唯輕原則。 E:以上皆是。四個原則皆有關係或皆無關係。 (06) 「原審以檢察官於豐原醫院所製作的被告偵訊自白筆錄,為有罪判決的依據之一,該次偵 訊無論就訊問時間、空間,均與先前之警詢有相當差距,且被告亦不爭執檢察官並未施以 不正方法。被告抗辯其於警詢時曾遭違法取供,縱使屬實,亦與其於檢察官偵訊時自白之 任意性不具關連性。...」以上判決段落涉及的法律爭點是: A:非任意性自白之直接效力。 B:非任意性自白之繼續效力。 C:非任意性自白之放射效力。 D:非任意性自白之時空效力。 E:以上皆非。四項皆有關係或皆無關係。 (07) 甲、乙共同涉犯組織犯罪(甲圍討債集團的大哥,乙乃執行討債的跑腿小弟),經檢察官 合併於同一訴訟程序提起公訴。審判中,甲先向法院提出選任丙、丁兩律師為辯護人之委 任書狀,後甲妻未徵詢甲之意見,又向法院提出增加選任戊、己兩律師為辯護人之委任書 狀,隨後,乙亦向法院提出選任丙、庚兩律師為辯護人之委任書狀。試問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選任辯護乃被告之權利,甲妻應得甲之同意後,始能為其選任辯護。 B:甲妻得為甲獨立選任辯護人,但各選任權人分別受多數辯護之三人限制,據此,甲及甲 妻各僅選任兩人而未逾三人,雖總計四人,但個別選任程序皆合法,依法丙、丁、戊、 己皆為甲之合法辯護人。 C:甲妻得為甲獨立選任辯護人,但選任後總數仍受多數辯護之三人限制。本案甲及甲妻合 計選任辯護人人數,依法仍不得超過三人。 D:甲、乙皆得選任辯護人,甲妻亦得為甲獨立選任辯護人,但以程序計,選任後總數仍受 多數辯護之三人限制。本案甲、乙兩人合計辯護人人數,依法仍不得超過三人。 E:以上皆非。 (08) 承前題所述,律師丙共同為甲、乙兩人辯護,丙曾在書面辯護狀提到甲不知乙的討債之舉 。關於法院處置方式,試問下述說明何者比較適當? A:我國法採取共同辯護之容許原則,而被告與辯護人間又有特殊信賴關係,故法院不應亦 不得介入。 B:我國法已經明白規定選任共同辯護之禁止原則,故法院依法必須禁止,再以指定辯護之 方式,維護乙之辯護利益。 C:我國法並未明白規定選任共同辯護之禁止原則,法院此時應類推適用指定辯護之規定而 禁止共同辯護。 D:無論選任辯護或指定辯護,我國法規定共同辯護應依檢察官是否合併於同一訴訟程序起 訴為斷,合併起訴採行禁止共同辯護原則,分別起訴則採行容許原則。 E:以上皆非。 (09) 甲涉嫌強盜罪(刑§328I),經依法選任辯護人乙律師。審判期日,乙受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不到庭,法院仍於甲及檢察官皆到庭情形下開庭審理並訊問證人。試問下列敘述,何 者較為正確? A:無論指定或選任辯護人未到庭,應區分有無正當理由,若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 ,法院自得依法審判。 B:無論任意辯護或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未到庭,應區分有無正當理由,若辯護人無正當 理由而不到庭者,法院自得依法審判。 C:無論判決結果為有罪或無罪,強制辯護案件若辯護人未到庭者,無論有無正當理由,法 院依法皆不得進行審判,否則即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D:強制辯護案件應區分指定辯護或選任辯護兩種情形,若為指定辯護則應經辯護人到庭始 能審判,處理同C;若為選任辯護,則視其不到庭有無正當理由,若無正當理由,仍得 依法審判。 E:以上皆非。 (10) 詳閱下列關於訴訟關係之敘述(以下皆為第一審情形): (甲)檢察官起訴甲竊盜案件,法院諭知有罪判決。 (乙)檢察官起訴甲傷害乙案件,但因乙告訴已經逾期,法院遂諭知不受理判決。 (丙)檢察官起訴甲傷害乙案件,乙雖曾依法告訴,但於審判中乙又撤回告訴。 (丁)乙騙取路人甲財務,甲自訴乙詐欺,後因乙賠償甲損失,於審判中甲撤回自訴。 (戊)甲告訴乙詐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犯嫌不足,檢察官又撤回起訴確定。 試問以上共有幾項,並非合法終結訴訟關係之事由? A:1項。 B:2項。 C:3項。 D:4項。 E:以上皆非,亦即,0項或5項。 (11) 檢察官起訴甲男涉嫌以「能量轉移」為由而強制多名女教徒與其性交。案經審判多年仍未 確定,在第五次更審時,甲之辯護人主張本案已經違反訴訟合理期間並要求酌減其刑,但 高等法院更五審判決駁回其主張。判決要旨有以下幾段,試指出「比較可能」援引作為較 長訴訟期間的合理化事由: A:本案程序期間之所以延宕,乃因事實未明,經最高法院先後五次發回更審所致,期間延 宕其來有自。 B:本案程序期間延宕,部分原因乃多名被害證人為東南亞華僑,於案發後分別回到僑居地 ,經由司法互助之送達文書及證人傳訊,曠日廢時。 C:本案被告涉犯乃法定刑較重之重罪,而非一般之輕微犯罪,對被告之影響特別嚴重,故 相較之下需較多之調查期間,始能毋枉毋縱。 D:本案之所以難以定讞,乃因雖有多名證人明確證述,但被告卻堅不吐實,再三否認其犯 行,故歷次事實審皆因此耗費不少期間以釐清案情。 E:以上皆非。亦即,本案有兩個以上的合理化事由。 (12) 檢察官起訴被告販毒,並調取其通聯紀錄為證。試從基本權干預的層次與體系,分析下述 敘述何者正確: A:通聯紀錄乃民間電信事業而非國家機關儲存之資料,故自始欠缺「國家性」。本案無關 違法干預處分,審查到此結束。 B:通聯紀錄僅是通訊狀態而非關通訊內容,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並非憲法第12 條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範圍」。據此,本案無關違法干預處分,審查到此結束。但學 說對此解釋有所批評,認為通訊狀態應納入憲法第12條的保障範圍才是。 C:調取通聯紀錄是訴訟行為,而訴訟行為性質上即非基本權干預,故不構成「干預」。本 案無關違法干預處分,審查到此結束。 D:檢察官調取通聯紀錄,是國家干預基本權之行為,應先取得法律授權基礎始得為之。由 於現行法已明示調取採行法官保留原則,故本案檢察官調取乃違法之干預處分。 E:以上皆非。 (13) 詳閱以下幾段羈押相關程序之敘述: (甲)強盜被告B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訊問後發現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乃「所犯為 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且有羈押必要,准予羈押(按:注意大法官 相關解釋)。 (乙)檢察官聲請羈押貪瀆被告B原因包含B有逃亡之虞、串證之虞,但法院訊問後認為無 此羈押原因,遂命甲以200萬元具保,並限制其出境。 (丙)強盜罪之犯罪嫌疑人B經警員P通知到警局詢問後,P發現B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 虞,為了依法經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P遂於詢問後當場逮捕B,以符合拘捕前 置原則之要求。 (丁)涉犯內線交易罪之B經檢察官S傳喚後,到場接受偵訊,S發現其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 之必要、有串證之虞且羈押之必要,遂於訊問後當場逮捕B以向法院聲請羈押。 試問以上有幾個合法的程序踐行? A:1項。 B:2項。 C:3項。 D:4項。 E:以上皆非,亦即皆不合法。 (14)~(16) 某夜,甲將同居人乙送至T大醫院急診,由於乙有中毒徵兆,醫院立即電召毒物專科醫師丙 至急診室處理,但乙仍於當夜休克死亡。隨後,甲因涉嫌下毒殺死乙而被偵查、起訴。審 理期間,法院委託T大醫院鑑定死因,由於丙乃國內毒物權威及當夜急診醫師,故T大醫院 鑑定報告皆由丙負責執行。 丙為求鉅細靡遺,於上開報告中提到急診當夜情形及後來鑑定結果,報告內容主要包含以 下三點:(X)急診當夜丙趕至醫院時,目睹甲與乙兩人的互動情形。(Y)急診當夜,關 於乙中毒臨床症狀的觀察與診斷。(Z)乙死後,丙受委託鑑定,解剖、檢驗後關於乙死因 為葡萄催芽劑中毒之判斷。 審判中,被告之辯護人聲請傳喚丙醫師親自到庭,主張丙應具結並接受對質、詰問,否則 報告中所提的以上(X)、(Y)、(Z)三點,皆不得採為裁判基礎。關於丙之地位,共有以下4 種敘述: 一:丙地位乃純粹之證人,具不可取代性,故應依證人之法定證據方法及程序為之,辯護 人主張有理由。 二:丙地位乃鑑定證人,與證人同具不可取代性,故應依證人 法定證據方法及程序為之, 辯護人主張有理由。 三:丙地位乃鑑定證人,與鑑定人同具可取代性,故應依鑑定人之法定證據方法及程序為 之。若依實務機關鑑定之見解,辯護人主張無理由。 四:丙地位乃鑑定人,具可取代性,故應依鑑定人之法定證據方法及程序為之。若依實務 機關鑑定之見解,辯護人主張無理由。 (14) 關於題示(X)點,何項敘述較為正確? A:敘述一。 B:敘述二。 C:敘述三。 D:敘述四。 E:以上皆非。 (15) 關於題示(Y)點,何項敘述較為正確? A:敘述一。 B:敘述二。 C:敘述三。 D:敘述四。 E:以上皆非。 (16) 關於題示(Z)點,何項敘述較為正確? A:敘述一。 B:敘述二。 C:敘述三。 D:敘述四。 E:以上皆非。 (17) 蘇建和涉嫌殺人案中,曾經指證蘇等人犯案的共犯證人王文孝,因當時軍職身份受軍法審 判並先行執行槍決。後來,蘇案辯護人指稱王的證詞未曾經被告蘇某之對質詰問,不得採 為蘇案有罪裁判之基礎。試問本案主要涉及哪個對質詰問例外法則之運用? A:義務法則。國家應先踐行其傳拘義務,始能例外使用未經對質詰問之證詞。 B:歸責法則。因可歸責於國家事由之不能詰問,不符對質詰問之例外要求。 C:防禦法則。法院應先探詢次佳防禦手段之可能性。 D:佐證法則。雖可使用系爭證詞,但不得採為主要證據。 E:以上皆非。本案無關質問例外之問題。 (18) 「本案被告於原審即聲請詰問、對質證人許某,原判決雖經傳訊,為於許某未到庭後並未 依法拘提,且於判決理由中亦未說明何以無再傳訊之必要性,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難認適 法。」試問以上判決所述,主要涉及哪個對質詰問例外法則之運用? A:義務法則。 B:歸責法則。 C:防禦法則。 D:佐證法則。 E:以上皆非。本案無關質問例外之問題。 (19) 某土耳其男子經多名女子證述其性侵害,而被檢察官以妨害性自主罪名起訴。審判中,被 告之辯護人主張對(被害)證人提出問題並要求回答,審判長准予提問但僅許使用蒙面變 聲及視訊訊問方式。試問本案主要涉及哪個對質詰問例外法則之運用? A:義務法則。 B:歸責法則。 C:防禦法則。 D:佐證法則。 E:以上皆非。本案無關質問例外之問題。 (20) 甲涉嫌非法販賣槍枝給乙,設若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訊乙,乙詳述向甲買槍經過。之後, 檢察官分別起訴甲販賣及乙買受、持有槍枝。審判中甲、乙皆主張乙之陳述因檢察官訊問 時未告知其拒絕證言權,不得採為裁判基礎。試問以下所述事項,何者正確: A:甲、乙主張皆無理由,因系爭拒絕證言權並非緘默權,檢察官無庸告知,故不生依附性 證據使用禁止問題。 B:就甲案件,依照權利領域理論之見解,系爭拒絕證言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證人因其作證 而自證己罪,非關被告之權利領域。甲之主張無理由。 C:就乙案件,系爭拒絕證言規定的目的固然在於避免證人因其作證而自證己罪,但若後來 乙本人被起訴,因其地位已經轉換為被告,故不能再主張專屬於證人之權利。乙之主張 無理由。 D:甲、乙主張皆有理由,因為依照權利領域理論之見解,不自證己罪是系爭拒絕證言規定 之權利領域,而使用系爭證據正好會加深、擴大規範保護目的之破壞。 E:以上皆非。亦即,四項陳述皆不正確或有兩項以上的正確敘述。 (試題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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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uku:一樓不是要和myNTU單挑嗎?...03/25 19:55
ahpc82:打輸回來了吧03/2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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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Space:希望沒事03/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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