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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救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2/06/09 考試時限(分鐘):130 試題 : 請把握重點,勿長篇大論! 考題:(合計100分) 一、請分別說明「權利保護必要性」與(一)「權利」概念及(二)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 項中「確認利益」概念之關係!( 20分) 二、 請說明行政訴訟法第 235-1條第1項制度的意義何在?(10分)又由於我國最高 行政法院 目前亦分庭審理其所管轄之事件 ,因此在現行法制中,前揭行政訴訟法 第 23 5-1條第 1項 之 立法目的 究竟 有無 可能實現?(20分)此外, 同法第241-1條規定,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之案件 ,應強制代理但此一規定依同法第236-2條第3項規定 ,卻不準用於同法第 235-1條第1項之情形。如此不同之設計,法評價上是否有扞格之處 ?( 10分) 三、某一都市計畫,規定該計畫實施區域內之某類型土地須經申請許可,始能移轉所有權 或設定其他物權。甲、己二人之土地均在該項規定的限制範圍內。甲一開始不知有行政訴 訟法第237-18 條規定,因此逾同法第237-20 條規定之不變期間,不能提起都市計畫審查 程序。而乙雖合法提起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但卻遭行政法院依同法第 237-27 條駁回確定 。準此,試問:(40分) (一)甲如認為,系爭都市計畫以許可制方式限制其土地之移轉,管制過度,違反比例原 則,則尚有無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以外,另以訴訟救濟的可能?如有,應選擇何種訴訟類 型,始能達其目的?(20分) (二)乙敗訴後,於擬移轉土地所有權前,雖配合系爭都市計畫規定,申請許可,但遭以 其不合都市計畫所定之申請要件為由而駁回。己如不服,認為其申請完全符合規定,並無 要件不具備之情事時,得否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如可,則應選擇何種訴訟類型,始 能達其目的?(2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8.59.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654756359.A.7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