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U-Exa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2年11月2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希於考畢後自行檢視解答內容有何不足或疑問處,以便在下週三(11月9日)合班上課 時,自發或接受指名發表意見、進行共同討論。 一、原告甲於 111年 10月5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乙應支付甲二百萬元,陳述略稱: 甲開設工程行P,曾與乙約定「由甲自 110 年12 月 5日起提供建材為乙修繕A屋,於半年 内修繕完工日,乙應支付工程款二百萬元予甲」(狹義的原因事實a);事後,乙於111年 5月5日工程驗收時,簽發同日期、面額為該金額之支票一紙交給甲(狹義的原因事實b) ,詎料經甲予以提示卻未獲兌現,而拒不償付該款,為此基於票款支付請求權提起本訴等 語(下稱「本件訴訟」)。對此,乙於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本案請求,辯 稱:甲尚未依約完成A屋之修繕工程,且其施工有瑕疵云云。 試敍明法理依據,回答下列問題: 1.在本件訴訟,甲於起訴時是否已表明訴訟標的?受訴法院應否如何促使甲再為補充 陳明?此事關涉何等訴訟法上基本要求?(25%) 2.本件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否如何適用簡易或通常訴訟程序為本案審理?關於其要否適 用簡易程序一事,當事人是否被容許行使程序選擇權?試借用此事例解說:程序選擇權之 承認及行使如何關涉,適時審判請求權之保障程度?(25%) 二、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與甲(以下稱「本訴 訟」),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出資新台幣 1000 萬元向丙購買A屋一棟,借名登 記於乙之名下。其後甲、乙交惡,甲曾多次向乙催告返還,詎料乙竟置之不理,甲得隨時 向乙請求返還;乙則抗辯:A屋雖係由甲出資,但已經贈與乙,並就贈與之合意聲請傳喚 丁為證人。問: 1. 甲向法院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法院應否准許? (10%) 2.於本訴訟繁屬中,乙如列甲為被告,另提起後訴訟,請求法院確認乙為A 屋之所有 權人,後訴訟是否具有確認利益?有無違背民訴法第 253條一事不再理原則?後訴訟之法 院應如何為裁判?(20%) 3. 受訴法院得否依職權傳喚丙為證人,以釐清購買A屋之資金來源?又丁於法院證稱 :甲雖曾表示要將 A 屋贈與給乙,但係以二人結婚為條件」,關於結婚條件之事實,法 院得否作為裁判之事實?此涉及何項程序原則?(2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667367128.A.B5A.html ※ 編輯: beccaria0711 (114.136.253.218 臺灣), 11/02/2022 14:3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