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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2/11/02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希於考畢後自行檢視解答內容有何不足或疑問處,以便在下週三(11月9日)合班上課 時,自發或接受指名發表意見、進行共同討論。 一、原告甲於 111年 10月5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乙應支付甲二百萬元,陳述略稱: 甲開設工程行P,曾與乙約定「由甲自 110 年12 月 5日起提供建材為乙修繕A屋,於半年 内修繕完工日,乙應支付工程款二百萬元予甲」(狹義的原因事實a);事後,乙於111年 5月5日工程驗收時,簽發同日期、面額為該金額之支票一紙交給甲(狹義的原因事實b) ,詎料經甲予以提示卻未獲兌現,而拒不償付該款,為此基於票款支付請求權提起本訴等 語(下稱「本件訴訟」)。對此,乙於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本案請求,辯 稱:甲尚未依約完成A屋之修繕工程,且其施工有瑕疵云云。 試敍明法理依據,回答下列問題: 1.在本件訴訟,甲於起訴時是否已表明訴訟標的?受訴法院應否如何促使甲再為補充 陳明?此事關涉何等訴訟法上基本要求?(25%) 2.本件訴訟之受訴法院應否如何適用簡易或通常訴訟程序為本案審理?關於其要否適 用簡易程序一事,當事人是否被容許行使程序選擇權?試借用此事例解說:程序選擇權之 承認及行使如何關涉,適時審判請求權之保障程度?(25%) 二、在上例,如乙於言詞辯論期日陳述,甲已將系爭支票背書讓與丙,甲無權為請求,應 予駁回。對此,甲陳述其係在起訴後始為背書轉讓。 1.受訴法院就此項爭議應為如何之處理?是否因該支票轉讓發生於起訴以前或以後而 有所不同?(15%) 2.法院於本件訴訟如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則其效力是否及於丙?(10%) 三、在前(一)例,如乙抗辯P工程行係甲、丙及丁等三人投資開設,甲一人無權請求給付 票款及工程款。 1.在何種情形(甲如何主張),法院始得就本件訴訟為本案判決?該判決確定時,其 效力是否及於丙及丁?(15%) 2.如在本件訴訟繫屬中・甲另以P為原告,自為其法定代理人,對乙起訴,請求法院 判決命乙支付系爭工程款。而乙抗辯此為重複起訴:後訴法院應如何處理?(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253.2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667367799.A.F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