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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2年12月21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設甲1(住所於台北)在起訴狀列K商行(位於台中)為原告,以乙(住所於台南)為 被告,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訴。於起訴狀及準備書狀陳明:其請求係依據 111 年8月1日由 甲出面與乙所訂立以乙為出賣人、標的物為A屋(位於台北)之買賣契約,主張A屋交付請 求權及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請求判決命乙交付 A 屋並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等旨。對此,在本案審理過程之多次言詞辯論期日,甲1均親自到庭,乙則聲明求為判 決駁回原告之請求;最後兩造辯論焦點集中於K商行究為甲1所獨資經營,或係由甲1與甲2 、甲3等三人所合資經營之合夥。問: 1.關於本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為何?台中地方法院有無管辖權?其是否應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何地方法院?(10分) 2.如何判斷本件起訴之原告適格及其請求之實體適格有無欠缺?(10分) 3.為貫徹程序利益保護原則及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要求,到底應以K商行或以甲1個人為 原告?原告及受訴法院各應如何處理?本件訴訟之判決效力是否及於甲2與甲3?(20分) 4.如乙以K商行為被告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獲勝訴判決,能否對甲3之個人財產為強制執 行?(20分) 二、A地坐落於新竹縣乙鎮內某處,共有人之一X1認為A地(共有地)內B部分土地遭乙鎮公 所指派工程人員(地方政府機關主管單位人員)自十多年前就開設為公用道路,屢經 A地 共有人再三要求回復原狀返還B部分土地,均置不理,至今仍無權占用而拒不返還。設X1 一人為原告,向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主張上開事實及理由,聲明求為判決命「乙應 將B部分土地回復原狀後返還予共有人全體。」(下稱本訴訟)。問: 1.如法院認為X1於本訴訟所主張之權利屬公法上權利,所以普通法院無審判權時,應 如何處理?X1有何救濟途徑?(20分) 2.如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均認為X1之本訴訟所主張之權利為民法上權利,進而為實體 審理並判決X1勝訴,經乙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得否以欠缺審判權為理由而廢棄 原審判決?(2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42.2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672215143.A.71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