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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3年4月12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民事訴訟法期中考題(112.4.12) 一、甲於112年1月5日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甲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 事實及理由陳述:乙於110年2月5 日代丙向甲借貸 100萬元,約定1年後返還,詎甲交付 該款予乙後,於約定之清償期丙末子清償,經向丙催討,丙竟稱其未授權乙借貸。為此, 依借貸關係或不當得利關係為請求。於112年31月5日行言詞辯論時,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陳述其未曾向甲借貸,甲交付該款係為償還其對乙所負價金債務。 1、法院進行本案審理時,如何整理訴訟標的之爭點及排列本案審理之順序?(20%) 2、法院為爭點整理時,如何行一貫性審查及可證性審?(20%) 3、法院如何闡明當事人盡具體陳述之義務及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於兩造間?(20%) 二、甲及乙為原告,列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命丙將A地交還予甲、乙及丁,陳述之事實 及理由為:A地為甲、乙及丁等三人共有,丙雖向丁承租而占用該地,對原告仍屬無權占 有,為此請求返還所有物。 1、丁参加訴訟後,如主張甲及乙亦同意出租A地予丙。法院應如何處理?(10%) 2、如丙否認原告為A地所有人,甲乃提出該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據。法院如何判斷該證據 及其證明?丙如何推翻該項證明?(20%) 3、如丙主張其向甲、乙及丁三人承租A地,而甲否認之、乙則不爭執。 有無該承租之事實由誰負舉證責任?(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12.1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681280293.A.D76.html ※ 編輯: beccaria0711 (140.112.25.15 臺灣), 04/13/2023 10: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