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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3年6月7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原告甲於 111年6月1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塗銷以乙名義為A地 所有權人之登記。甲之主張略為:甲為A地所有人,未曾將該A地出賣於乙,其以買賣為原 因所受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係由於甲、乙二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造成云云(下稱本訴 訟)。對此,乙辯稱:其已移轉A地所有權予訴外人丙,請求駁回甲之請求等語。問:(4 0分) 1.如甲於本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又提起後訴訟,將甲列為被告,請求確認丙為 A 地之所有權人,後訴訟法院是否應以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或應如何處理為妥? 2.本訴訟之判決對丙有何效力?此是否因丙受移轉之時點係在甲提起本訴訟以前、該判決 確定以前或以後而異?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於112年5月1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返還新台幣(下同)3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曾向甲借款 30 萬元,並簽發支票一張,票載日期為 111月4月1日,然經甲遵期提示,未獲兌現,故提起本訴訟,並向法院聲請傳喚 A 為證人 ;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其理由略為:乙曾於111年8月1日匯款給甲 30 萬元,故 已清償該筆借款,並提出二人通訊軟體對話之手機螢幕截圖,甲曾回覆:「收到」,作為 證據。問:(40分) 1.法院應如何整理事實上及證據上爭點? 2.法院應否傳喚 A? 3.手機螢幕截圖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 三、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其主張 之理由略為:丙向甲借款,乙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丙逾期未清償借款,乙應負連帶 保證人責任(以下稱「 前訴訟)。問:如甲於前訴訟獲敗訴判決確定,判決理由中關於 借款債權存否之判斷,對丙發生何效力?(2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50.16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686316368.A.AC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