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U-Exa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3年6月6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被告甲住基隆,涉嫌於桃園恐嚇乙,經乙向基隆地檢署提出告訴,該署檢察官偵査後 於 2021年 11 月 5日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該院於 2022年1月21日判決處 刑,並於同年2月23 日確定,上揭同一案件,桃園地檢署復因警方移送,該署檢察官偵査 後於 2021年 11月15 日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經該院於同年 12月20日判 決處刑,並於 2022年1月13日確定。經分別確定後,始發現同一案件重複起訴、審判,試 問本案應如何非常救濟?(20% ) 二、丙宅發生大火,疑似縱火,警員乙至現場初步瞭解狀況。火勢控制後,乙在圍觀群眾 中打聽消息,詢問現場有無人可以提供線索。此時,甲從圍觀群眾中走出,向乙坦承「丙 辱罵我,我就去加油站買汽油燒他房子」(A 陳述)。乙遂請甲到警車上說明詳情,甲配 合,並一五一十說明犯案經過(B 陳述),隨後,乙以準現行犯逮捕甲,並附帶搜索其身 體與隨身物件,於甲口袋中搜出涉案用之打火機(C證據);同時,乙通知另一組警員至 甲宅,無令狀搜索找到兩個5 公升之汽油桶及購油發票(D證據)。乙將甲押解至警局後 ,第一次對甲踐行本案告知義務,但甲經告知後,始終保持緘默。於警局中,乙因甲神態 恍惚,且查閱資料發現其有施用毒品前科,遂違反甲意願,將甲解送至鄰近醫院進行強制 導尿,經鑑定後有毒品反應,可回推其於案發前12 小時內有施毒行為(E證據)。案經移 送地檢署偵查後,檢察官以購油發票為本,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合法搜索並扣押系爭加油 站監視錄影資料,證明甲於案發前的確持兩個5公升油桶至該處加油(F證據)。隨後,檢 察官以放火罪名對甲提起公訴。(60%) 1、試分述本案A、B陳述,可否採為有罪裁判之基礎? 2、試分述本案C、D證據,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3、本案E證據取得程序是否合法?若此證據可以作為有利被告證據(證明其於案發時責任 能力受影響),可否採為裁判基礎? 4、試問本案F證據之性質,及其可否採為有罪裁判之基礎? 三、候選人甲於選舉期間涉嫌透過椿腳里長乙向里民們買票,於民事法院審理甲當選無效 之訴時,乙出庭作證對甲不利之證詞。後檢察官起訴甲涉犯投票行賄罪,審判中,乙經法 院一次傅喚但未到庭,亦無不能到庭之正當事由,刑事法院為免審理延宕,遂不顧甲辯護 人之反對,逕以「法官前陳述之傳聞例外」為由,將民事審判乙作證之筆錄,採為對甲不 利裁判之基礎。試問法院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50.16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686317589.A.8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