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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事學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謝煜偉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3/12/18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一、簡答題 (一)何謂「減害( harm reduction )思維」?其興起的時代背景為何?試舉例說明harm的 內涵以及其對應的因應措施。( 30% ) (二)請比較「情境控制理論」與「控制理論」的異同,並舉例說明之。( 20% ) 二、應用題 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由書提及:「按對性犯罪者於刑罰執行完畢後,再施以強制治療,旨 在使具高再犯危險之生犯罪者 , 經由強制治療程序而降低其再犯危險 , 以保護社會大 眾安全 , 並協助受治療者復歸社會。是強制治療本質上應為一種由專業人員主導實施之治療 程序, 受強制治療者係立於 「病人」之地位接受治療 , 並以使受治療者有效降低其再犯 危險為目的 ,而非對受治療者之刑事處罰。因此,強制治療制度之建構,自應以使受治療者 得受有效治療,俾利日後重獲自由為核心指標,截然不同於犯罪之處罰。從而,強制治療制 度之具體形成,包括規範強制治療之制度與其實際執行,無論涉及者為強制治療之治療處所 (包含空間規劃及設施)、施以治療之程序、管理及專業人員之配置、參與等, 整體觀察, 須與刑罰之執行有明顯區隔,始為憲法所許。強制治療制度如符合憲法明顯區隔之要求,即 不生牴觸以犯罪之處罰為前提之罪刑法定或一事不二罰原則之問題。強制治療制度於憲法 上應符合明顯區隔之要求,就治療處所(包含空間規劃及設施)而言,強制治療應於與執行刑 罰之監獄有明顯區隔之處所為之, 且一般人可從外觀清楚辨識其非監獄。次就受治療者生 活管理方面而言,受治療者之生活起居與行為活動之紀律要求,均應以達成治療目標之必要 範圍為其限度, 於不妨礙實施治療之前提下,應盡可能使受治療者享有正常生活,以作為復 歸社會生活之準備,並與監獄受刑人之矯治處遇明顯有別。再就如何治療方面而言 治療應 由專業人員本於專業性、個別性原則,依據受治療者之具體情狀而主導實施,並應以有效降 低其再犯危險,從而使其得以復歸社會為貫串整體治療程序之目標。」 試從本學期所教授之刑事學分析「明顯區隔原則」背後所預設的刑罰與刑事處遇論觀點。 ( 50%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221.1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703144390.A.C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