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U-Exa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3/11/08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一、原告甲於111年7月10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塗銷以乙名義為A地所 有權人之登記。甲之主張略為·甲為A地所有人,未曾將該 A地出賣於該地承租人乙,乙以 買賣為原因從甲所受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占有移轉係由於甲、乙二人問通謀虛偽意思表 示所造成,詎料乙竟占用該地至今不返還予甲云云(下稱本訴訟)。對此,乙辯稱:其已移轉A 地所有權予訴外人丙,請求駁回甲之請求等語。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受訴法院應否照乙所辯稱將甲之請求駁回? 其處理是否因丙受移轉之時點係在本訴訟繫屬前或訴訟繫屬中而異? ( 30% ) 2.設丙受移轉之時點係在本訴訟繫屬中。如本訴訟經受訴法院以本案終局判決駁回駁回 本案請求終告確定後,甲再列丙為被告提起後訴訟,聲明求為判決命丙將所占有之A地返還 予甲,該後訴訟是否合法? ( 30% ) 3.設丙受移轉之時點係在本訴訟繫屬前。如甲於提起本訴訟時,聲請受訴法院許可為訴訟 繫屬之登記獲准,丙可否對於該許可裁定提起抗告,或於該許可裁定確定後聲請撤銷之? 如是,其抗告或撤銷聲請有無理由?( 10% ) 二、 X以Y機關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A地為X所有,陳稱:「A地原為日治時期某番地 地號之土地,因成為河川敷地而辦理滅失登記。嗣A地於民國85年問浮覆,經編為某 地號土地,並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為台灣省府所有,再於88年問登記為中華民國所 有。伊原為A地所有人,A地浮覆後伊之所有權當然回復,惟現登記為國有。伊曾對 Y機關提起塗銷A地登記之訴,雖經法院以伊之物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畤效為由遭駁回 確定,惟伊占有A地經營停車場,是否為有權占有,仍待釐清,爰求為如聲明之判 決」等語。試問 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如Y機關另列X為被告提起別訴訟,聲明求為判決命X將所 占有之A地返還予Y機關,該別訴訟是否合法? 如是,有無矛盾裁判之虞? 又應如何避免 之? ( 30%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221.1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703146067.A.B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