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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3/12/20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Ⅹ1 (住所:台北市)列未辦理法人登記之K寺廟(位址:彰化縣)為被告、其住持Yl (住所:台 中市)為法定代理人,向台中地院起訴請求拆除興建於A地 (座落:彰化縣)上未保存登記之B 屋,並返還A地予Xl及全體共有人,陳稱:「A地原為伊祖父Z所有,於74年間同意於A地甲部分 興建K寺廟。嗣Z於84年間死亡。詎K寺廟於85年間未經Z之 (分割) 繼承人Ⅹ2、Ⅹ3、Ⅹ4 之同意,即增建B屋而占用A地乙部分迄今。伊受X4贈與A地應有部分,爰依共有及物上請求 權之法律關係,求為如聲明之判決」等語。K寺廟則於言詞辯論期日,以:「B屋係部分信徒 自行出資興建及管理、使用,並非監督寺廟條例第 6條第1項規定由寺廟所有之寺廟財產 ( 按:監督寺廟條例第6條第1項:「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 ,伊既無拆 除B屋之事實上處分權 亦未據以占用A地。縱或不然, Ⅹ2、Ⅹ3、Ⅹ4實有同意增建B屋,明 知其事而受讓A地應有部分,不能認伊為無權占有」云云,資為抗辯。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 題 1.台中地院就本件訴訟有無土地管轄權?如否,應為如何之處置?此是否因K寺廟已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而有所不同? ( 20% ) 2.本件訴訟當事人是誰?其判斷標準為何? ( 10% ) 3.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有無當事人能力?其判斷標準為何? ( 20% ) 4.設法院調查證據後,認B屋並非K寺廟之寺廟財產,K寺廟無事實上處分權,得否以K寺廟欠 缺當事人適格為由,駁回X之訴?當事人適格之判斷標準為何? ( 20 % ) 5.設法院以K寺廟並非無權占有為由,駁回Xl之訴確定。得否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起訴請求 寺廟拆除B屋並返還A地予及全體共有人? ( 30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221.1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703146890.A.4B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