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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學生代表大會改革現行制度及系統、研究學生自治變革之必要, 依照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九條之一設立研究處。又,依第九條之一、 第九條之二之規定,依照學生代表大會議長職權,謹提名 法律五 謝宇 修為研究處處長人選,請大會同意通過。 這樣子使用職權 聽起來好像很威 不知道諸君有沒有想過其背後的問題相當的多 1.設立研究處提名處長 我是不知道是依據哪裡的組織法9-1啦 但是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九條之一 是"學生自治組織運作研究處" 議長有職權可以提名的也僅有"主席"而非"處長" 2.學生自治組織運作研究處本身就是一個充滿爭議的單位 當初議案討論的逐字稿 完全沒有公開 甚至有一討論到那個部分 突然逐字稿就沒有的情況 甚是詭異 3.研究處的實體功能 研究處自102-2通過以來 雖然某些人自認是重要的政績 但實務上有目前可溯及的主席似乎僅有102-2通過當屆有提名任命 隨後公開的資料都不曾出現任何提名案 而當屆 也沒有任何的研究產出 在那之後僅曾看到該位主席將此職稱寫入自己的經歷欄而已 在成立當初 似乎也是顧及學代事務繁忙 加上不見得都具備足夠專業 才將原屬學代的業務 分割成該處 如今卻又提名一位學代 相當奇怪,因其工作內容並不脫學代業務 加上任期至今已過半會期 恐怕也難有實體的產出 多是以掛名為主 望諸君多加思量 ※ 編輯: tomchc (124.11.134.143), 11/23/2015 00:30:39
squirrel0105: 說不定人家有具體的研究計畫會在常會提出報告啊 11/23 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