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iaoa:忘了還有更重要的,就是科學本身也還沒準備還面對嚴重的失敗 04/13 16:05
※ 引述《lukehong (有此一說)》之銘言:
: ※ 引述《xiaoa (沒有靈魂的人)》之銘言:
: : 又來騙錢了
: 又來開槍了XDDD
我有穿防彈衣喔 :P
: : 因為和讀書會的討論好像比較沒關係所以PO在這裡
: : 我說某一個人之所以成為指定的某一個人,是因為他過去的經歷
: : 這樣說不太準確
: : 應該是因為
: : 對內在自我而言,他擁有那一個人過去經歷的記憶
對外在他人而言,他擁有那一個外表及人格特質(人格特質卻是由一個人過去經歷所塑造)
: : 我舉兩個例子
: : 1)當一個人因腦部受傷而人格180度轉變
: : 雖然在外表上仍然還是那一個人,可是人格特質已經完全不一樣
: : 套一句老話,我們會說"變了個人似的"
: : 我們唯一能夠接受的是外表,
: : 及我們對這一個人的過去的不夠了解,指使我們相信這一個人仍然是腦傷前的那一個人
(我們永遠都不會對另一個人有完全的了解,所以我們也永遠可以相信是同一個人)
: : 2)假如今天你在網路上認識朋友,可是從來沒有見過面
: : 縱使某天換了個人,以同樣的調調跟你聊天,你也不會知道。。。
: : 那要怎麼定義"人"?
: : 我也不知道如何很好的去定義
: : 不過我的出發點如下:
: : 物 - 物
: : 生物 - 物 + 生命
: : 人 - 物 + 生命 + 精神智慧
: : 如果人不會思考,就跟動物沒兩樣
: : 很多心理學實驗也表示,人類和動物的嬰兒思考能力差不多
這當然不表示嬰兒就不是人。我只能說嬰兒還不是一個完整的人
其實人只是害怕,害怕摧毀這種類似於人的形像
: : 所以,假設人類製造了跟人一樣的機械人(據人的外形及智慧),
: : 以目前的價值觀而言,人類殺害機械人可能將構成殺人罪,承就目前的價值觀而言
: : 那殺害機械人到底是否構成罪名?
: : 殺害人類胚胎抑是同樣的問題
: 如果要探討沒有思考能力的人
: 我們不妨考慮一個植物人 沒有思考能力 只有最基礎 甚至還要外界設備才能存活的人
: 我們是否仍將他看成一個人?
: 其他人是否有權利"處置"他?
: 哪些人有權力"處置"他?
: 如以原PO所說 人的定義包含精神智慧 植物人就是很典型的缺乏精神智慧的人
: 甚至其在將來擁有精神智慧的機會 比胚胎還低
: 所以 如果安樂死如果尚無法被大眾所接受 更遑論殺害胚胎(不過墮胎又是另一個問題)?
: 而徹底的開放胚胎複製及研究 面對所謂的失敗品的"處置" 就更不用說被接受了
: 不過 墮胎跟植物人安樂死的議題 其實在現在也有漸漸開放的態度
: 可是 當你去探討鬆綁的理由 可以發現 這跟一個人到底有沒有精神智慧無關
: 而至於是誰有權利也可以由中得知
: 對於一個植物人的安樂死 或是對於墮胎的允許
: 可能是建立在 植物人或是胎兒對於其周邊的親人所造成的傷害
: 遠比將他處置來得大
: 例如家境貧窮無法照顧植物人或是小孩
: 而這樣的允許的考量範圍 僅限於植物人或是胎兒的四周
: 如果你將其延伸到社會 或是國家的利益
: 就會演變成納粹走向優生學 基本上 這會走向災難
: 可見 處置沒有精神智慧人的權利
: 是那些離他最近最近而且最容易因此受到傷害的人
: 就算是醫生也只能站在徵詢的角度 而沒有權利去做這樣類似殺人的決定
所以在孕婦同意的情況下,就可以聘請醫生當殺人犯?
換個不太好的類比:
殺手本身沒有權力殺人,但僱用人可以賦予殺手殺人的權力?
: 醫生尚且如此
: 科學家有怎麼擁有權力去摧毀所謂的失敗品?
: 可見 我們並不是用物的概念去看待沒有精神智慧的人
對於植物人,如 DJ和luke所說的,加上我上面所說的,我們不了解植物人是否還有希望,
因為我們無法了解他的思維是否還在運作,或仍有可能運作
因此植物人的問題一直備受爭議
luke提到一點,決定權的問題。
其實社會本身也是一直不斷的掙扎。
人要有人權,人也要給動物動物權
這就是為什麼我推論人摧毀 human-like 時感到不安
luke上面舉的例子是寵物狗(哺乳類比較接近人類,有靈性)
如果是魚呢? 昆蟲又如何?
至於決定權落在誰手上,這個問題有點複雜
社會需要安定,作法......如美麗新世界裡看到的
社會必然不能做到對所有的人進行完全制約(美麗新世界也沒有辦到)
追求欲望是人的本性,簡單來說就是期望自由
所以社會對個人妥協,部份開放人權自由,基本限制是不妨礙他人自由
所以權力落在最有關係的人身上,也就是當事人本身
墮胎之所以非法,就是因為妨礙胎兒生存的權利
墮胎之所以合法,則是因為相較之下
胎兒的出生將帶來的 精神、經濟或??迫害 > 胎兒生存的權利
現在很多國家都廢除死刑,部分原因即是我們沒有權力奪走別人生存的權利
那為什麼一個人"將"受到迫害(但絕對沒有威脅到生命),大於另一個人生存的權利?
一般法令,在緊急情況下,當事人因不醒人事,無法自行決定時,其權利轉由代表人、
監護人、伴侶、家人代為決定
這樣的法令前提是當事人和關係人之間已有協定存在
對於青少年兒童則是在法律上,還不是成人,家長、監護人則是法定關係人
但這些,一般上都還是談不上決定生死的問題......
那究竟為什麼,在一個提倡人權的社會,竟然連這最最最最基本的人權都可以奪走?
當然理由不是我說的那樣,只是單純的把人當動物看
但只是覺得從那樣的出發點,可以比較容易的去看待
搞那麼多爭議,其實只要定義懷孕初四周內的胚胎不是人不就好了
但前提是要大家能接受'沒有思考能力的人不是一個完整的人'這樣的定義啦
讀書會當天我之所以反對對生命科學全面解禁的理由,就是因為社會大眾還沒準備好
接受這樣的事情。另一方面科學本身也還沒準備好怎麼去給社會大眾適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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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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