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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法院解釋庭 不受理決議第2號 決議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學生法官:呂胤慶(首席)、周慶昌、洪瑋恩、周冠宇、翁禎翊、曾維翎、吳睿恩、李紹嘉 聲請人:周安履、王品璇、莊智程、陳謹恩、羅士凱、王家康、沈建華、汪柏辰、康晉瑜、劉學霖、洪挺智、黃序立、賴廷炎、丁元掄、謝豐謄 案由:為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預算法第35條與第36條規定,有牴觸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第13條、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本件聲請人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周安履、王品璇、莊智程、陳謹恩、羅士凱、王家康、沈建華、汪柏辰、康晉瑜、劉學霖、洪挺智、黃序立、賴廷炎、丁元掄與謝豐謄等15人,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預算法(下稱臺大預算法)第35條、第36條有牴觸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下稱學生憲章)第13條、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63條等之疑義,以周安履為代表人,於中華民國(下同)109年10月16日向本院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法(臺大學生法院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聲請解釋,並請求作成暫時處分,命學生會不得動支由108學年度暑期預算期間轉入 109學年度第一期間總預算之各該歲出項目。   二、聲請意旨略謂:(一)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作為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中之立法部門,預算之審議權為其監督行政部門之重要手段,行政部門若得規避預算之審查,即與權力分立原則有所抵觸;(二)關於已經發生而尚未清償的債務與契約責任,臺大預算法第35條與第36條規範學生會長得於預算期間結束後五日內核定,並通知財務部長與學生代表大會後,可轉入下一預算期間而生預算展延之效果;(三)前開規範在行使上造成預算得跨年度展延,而豁免於學生代表大會之實質審查,侵害學生代表大會之預算審議權,抵觸學生憲章第13條、憲法第63條,請 求宣告違憲等語。聲請人於109年10月21日具狀補充本案審查標的之立法沿革以及聲明原代表人周安履因個人因素改由學生代表汪柏辰擔任本案聲請人之代表人。   三、針對聲請人所提之「臺大預算法第35條與第36條規定,有牴觸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第13條、中華民國憲法第63條」 部分,本院作出不受理決議。理由如下:   (一)臺大學生法院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行使職權」之意涵   按學生代表現有總額六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規程,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規程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規程之疑義者,始得為之,臺大學生法院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學生代表大會為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中之最高立法機關,其有議決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之專屬職權,學生憲章第13條定有明文。再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職權行使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學生代表大會有議決規程修正案、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政策部門增設案、會費案、糾正案、彈劾案,以及其他議案之權。是學生代表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於制 定或修正法律時,本應自行制定符合學生憲章、憲法意旨之條文。倘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學生代表若認有違憲疑義,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方得由少數之六分之一以上學生代表聲請解釋。若學生代表未有先行修法之嘗試或嘗試後仍修法未果,即逕以六分之一以上學生代表聲請解釋規程,毋寧係捨棄既存更便捷、有效之途徑,欠缺聲請解釋之必要性,而不符合「就其行使職權」之要件(本院不受理決議第1號、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對會台字第10954號及第10949號案件、第1428次會議對會台字第12312號案件以及第150 8次會議對109年度憲一字第2號案件不受理決議參照)。   (二)學生代表並未嘗試修正臺大預算法第35條與第36條之規定,與臺大學生法院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行使職權」之要件有所不符   查臺大預算法第35條與第36條之規定,於98年第二學期修正公布,聲請人非屬議決通過系爭規定之該屆立法委員,如確信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者,亦應於先行使其規程所賦予之修法權限而未果後,始聲請解釋規程,方符臺大學生法院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規範意旨。惟迄109年10月16日本件聲請案之提出時,未見有針對前開二規定之相關法律修正案之提出。聲請人雖以本案之原因事實非過去立法者所設想,且原因案件之發生急迫、修法不及,爰請求本院例外受理本案予以救濟。然現任學生代表不受過去學生代表所制定之法律所拘束,且即便本院受理並且為違憲宣告ꄊA亦無法達成救濟的目的,蓋規程解釋之合、違憲宣告原則上僅具有向後之效力,對於已符合法律要件而生法律效果的事實並無溯及之效力。茲有附言者,原因案件之事實是否符合臺大預算法第35條與第36條之要件則係具體個案之中法律適用之問題,應循機關權限爭議制度加以解決。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臺大學生法院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規程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聲請書與補充理由書:https://ogy.de/6eas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705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22.16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J/M.1606209336.A.B8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