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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辯稱「完全沒看到」能免肇責?查核中心解答了 近日有則傳言在各大通訊軟體流通,該傳言指出,台南女大生年初撞上闖紅燈的阿婆,雖 然阿婆闖紅燈,但她的兒子仍堅持索取36萬元的賠償,如果要避免想避免賠償,只要做筆 錄時,說完全沒有看到對方,就能預防「應注意而未注意」的事項,查核中心對此表示, 每個車禍情況不同,會綜合許多客觀情況與證據,不會僅憑駕駛的回答作出判決。 近日網路流傳著1張圖片,該圖片宣稱,台南有位女大生,在年初騎機車撞上闖紅燈的阿 婆,調解時兒子強硬表示「就算我媽媽闖紅燈,也不代表你們可以撞她。」要求女大生支 付36萬元的賠償金,原來問題出在女生大做筆錄時,說有看到阿婆一開始在人行道,接著 在她稍微減速時突然衝出,讓她煞車不及就撞上了。 傳言強調「看到,就有肇事責任!」所以做筆錄時,要回答完全沒有看到人,才能避免「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事項,末段還特別叮囑「面對恐龍法律。說話也是要法律一點,最好 不要發生,萬一發生時,大家還是要自保」。 查核中心採訪靜海法律事務所律師曾翔,他表示,過失是指「應注意」且「能注意」卻「 不注意」,「應注意」是指有注意的義務,開車上路本來就有注意行車安全的義務,「能 注意」則是本身有無能力實現注意義務,需要個案判斷,如果我方在速限內行駛,突然有 路人衝出,導致駕駛來不及反應發生事故,就是「應注意」但「不能注意」,因此就不會 被認定有過失。 每個車禍的狀況不同,並不是回答「完全沒有看到」,就能被判定無過失,法院會考量客 觀情況與證據,不會單就筆錄內容來判斷,因此傳言所指為錯誤的法律見解。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也表示,不管開車與騎車,只要行經行人穿越道,就有查 看有無行人的義務,不可能用沒看到行人脫離肇事責任;交通大隊補充,遇到交通事故, 以台北市交大的車禍審核小組為例,除了紀錄雙方的說法,也會調閱路口監視器、行車紀 錄器、路過的行車紀錄影像與目擊者說法,不可能只憑駕駛人說法判斷肇責。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20823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6.12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etRumor/M.1593077540.A.444.html
diabolica: == 09/26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