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O3 (堅持到底)
看板Oversea_Job
標題[北美]報稅: ESPP搞成要弄Foreign Tax Credit ><
時間Mon Mar 28 14:30:56 2011
去年中從台灣Relocate到美國
也不知是失心瘋還是怎樣
在台灣竟然沒把ESPP/ESOP/RSU給處理掉
來美國後又聽美國前同事的建議 趕快在2010年沒多少收入時變現
否則之後得繳更多稅 (他說的也沒錯)
不過 ... 這下W-2中這些收入全部都變成美國境內所得 得繳稅
ESOP和RSU也就算了 本來就是在執行的時候課稅
但是ESPP我在台灣已經繳過稅了
本來在賣之前也問過台灣的公司財務主管
他也說已經在台灣課過稅 就不會在美國課稅
結果完全不是這樣! W2上還是有
只不過一年以內的和一年以上的分長短期
算成Income的部分差很多
慘的是 想把這個用Tax Treaty去報
避免雙重課稅 赫然發現台美之間沒有租稅協定
所以此路不通
Tax Advisor 說唯一的方法可能是Claim Foreign Tax Credit
但是規定很多又很複雜 研究了二十幾小時
還是沒有弄好 真是快給搞死了
而且看來Foreign Tax Credit 只能報短期 (2010) 年的
之前變成Long term的部分還真不知道怎麼報?
看來我在4/15之前恐怕難以把這個搞定
想問一下板上諸神
如果之後再File 1040X 把Foreign Tax Credit 納入
這是可行的嗎? 會不會有甚麼問題?
我Google了一下 只找到一個印度人跟我有一樣的遭遇
也查不到他最後是怎麼處理的..
提醒要跨國調職到美國的人 在台美有租稅協定之前
美國股票還是先處理或者拖到再調回台灣再處理為妙
否則就要有雙重課稅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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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9.117.7.28
※ 編輯: CuO3 來自: 149.117.7.28 (03/28 14:33)
※ 編輯: CuO3 來自: 149.117.7.28 (03/28 14:35)
※ CuO3:轉錄至看板 SanFrancisco 03/28 14:44
→ dunchee:"在4/15之前"-> 如果你怕時間不夠的話你可以先file 03/28 19:44
→ dunchee:"雙重課稅"-> 不雙重課稅的原則仍是沒有變,所以這就看你 03/28 19:47
→ dunchee:要如何的去"湊"(必要時附上紙張說明,你的情況比較是屬於 03/28 19:47
→ dunchee:沒有完全涇渭分明規則的灰色地帶情況,所以你未必"一定"要 03/28 19:48
→ dunchee:弄得很精準) 03/28 19:48
→ dunchee:"File 1040X"-> 這是類似"我之前送的tax return文件內容 03/28 19:50
→ dunchee:有誤,現在我送上更新的內容且附上文字說明" 這file的動作 03/28 19:51
→ dunchee:"這是可行的嗎?"-> 只要處理你tax return的人認為你的訴求 03/28 19:53
→ dunchee:合理(說實在的,我看不出不合理的地方) 沒有什麼不可以的 03/28 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