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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大家一個關於美國非稅務居民(non-resident alien)的稅務問題 如果non-resident alien是被美國雇主雇用 US income source 但是在美國境外工作(例如台灣或亞洲)(也就是說薪資由美國發出 但不在美國工作) 這樣是否被IRS認定為service performed outside the US而不需要繳交FICA稅? 不需的話應遵循何種表格與管道(跟雇主提不用withhold? 或是之後向IRS申報refund?) 找到的IRS資料有寫關於service performed in the US的認定與做法 但是沒有找到關於outside the US的情形 所以很困惑FICA稅在這狀況的規定為何 感謝先進的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1.146.134.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