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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 Exhaustion (專利一次耗盡論) 是由判例所形成的法律原則, 換言之, 專利法中 並沒有相關規定. 此原則的主要精神在於, 當專利權人同意將某一受其專利保護的產品無 附帶條件的銷售出去後, 該專利權人對該產品的專利排他權就此耗盡. 也就是, 當專利權 人在某個時間點 (無論是製造端, 或零售端) 第一次同意某產品合法銷售後(無論收取權 利金是否), 日後該專利權人即不得再就同一專利對該產品主張任何權利. 此原則的主要 目的是容許消費者在付費購買受專利保護的產品後可自由使用該產品, 例如自用, 轉賣等 等. 因為專利權人已經透過第一次銷售收取了其應得的回報, 所以專利權人日後就不該再 對該產品指手劃腳. 美國最高法院於1873年在Adams v. Burke 乙案首次承認Patent Exhaustion doctrine. 到了1993年, 巡迴上訴法院(Federal Circuit)在Intel Corp. v. ULSI Sys. Tech. Inc. 判決中又將Patent Exhaustion的適用範圍從對專利產品(patented product)的”銷售” 擴大到包含對專利產品的”授權”, 也就是不管專利權人是自己去銷售專利產品或是僅是 同意他人對該產品進行銷售, Patent Exhaustion均一體適用. 如果按照這個邏輯, 理論上Patent Exhaustion應該可以是眾多台灣廠商可以拿來對付專 利權人的一大武器. 例如系統廠, 只要是向那些已經接受專利權人授權的零件大廠採購零 件, 不就可以躲在Patent Exhaustion的大傘之下了嗎? 可惜的是, 這不但不是一把伍百 萬的大傘, 在幾個關鍵性的判例後, Federal Circuit實質上已經把Patent Exhaustion的 適用範圍縮小到不行. 後來最高法院可能是看不下去, 在2008年終於忍不住自己跳出來 對Patent Exhaustion的適用做出澄清與解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4.4.2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