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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ims (長島冰茶)》之銘言: : 請問各位專業的藥師 : 如果一個藥品有活性代謝物 : 作用跟母藥物很類似 : 那麼萃取出的活性代謝物 有什麼生理意義嗎?@@ : 想不通呢 : 我自己以為 : A --------> B(活性代謝物) + C(活性代謝物) + D(其他無活性代謝物) : 肝臟酵素 : 如果萃取出B : 是否代表A的藥效仍然比B強呢? 活性代謝物不一定比原藥品的效價來的低 以藥化方面來說、還是要看他的結構是否具有有效的官能基 就是SAR的關係、並沒有一定說誰的藥效強 當然,如果你把藥效解讀成A的藥效是A+B+C那結果當然不用討論 : 因為A代謝出B仍有藥效, : 但如果萃取出B, : 就只有B的效果,但是可能少一次肝臟代謝, 就你的想法而言、並沒有錯 但是藥品不一定全由肝臟代謝就是 : 對肝負擔比較少(?這個想法對嗎?) : 請問我的理解是不是有甚麼盲點呢? : 感謝各位~@@ 依照你的構思、剛好有一個藥品很符合你的方程式 剛好他的代謝物也很有名 那就是 Phenacetin 本身這個藥品比較著名的就是他的腎臟毒性 但是當他代謝以後 Phenacetin -----> Acetaminophen 如此一來、就得到一個效果不錯、商機良好的藥品(Panadol) 就這個藥品的毒性來講 實在是沒有理由不跳過代謝的過程、直接給代謝後的藥 因此你的想法是可以成立的 --------------------------------------------------------- 但是、所謂的利弊都是後來發現 有另一種藥品、投藥的結構幾乎完全沒藥效 但是他的代謝物卻有藥效 雖然如此、我們還是選擇給予他原藥、讓他代謝後來進行投藥 比如說是較著名的藥品 Capecitabine 此藥是抗癌藥 經腫瘤代謝後產生 fluorouracil(5-FU) 再繼續代謝 5-fluorouridine triphosphate (FUTP) 很巧的是一個抑制DNA一個抑制RNA (其實一點也不巧) 又剛好有類似標靶藥品的作用 (說剛好也不是很剛好) 基本上都是研究人員血汗研究出來的 ---------------------------------------------------------- 所以基本上是看他對於身體的利益來決定後續給的藥物品項 本身藥物就是個靈活應用的一個方式 你可以去看看各科的『被告』綱領 GUIDELINE 基本上都沒有很死硬的規定如何使用藥品 大多都只是建議病患檢驗指數在某些數據時該使用哪些藥品 很多時候、就是依照身體需求來選擇你直接給他代謝後藥物或其他用法 因為藥品很多時候並不是只有一個作用~ 像是某兒科的 X普立敏 可以治療過敏 還可以增加兒童食慾(暗黑用法) 某CTM也是治療過敏 但中部某X榮醫師總會加一句 For Sleep 藥品用途很多 就等著你來挖囉 -- 文章代碼(AID): #1DgmVl-g (C_Chat) [ptt.cc]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TomoeMami:頸推04/17 23:32
etderain2002:沒頭喔XD04/17 23:33
chin740505:推~04/17 23:33
EV1L:粉圓我老婆04/17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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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garli:假設那麼多...似乎意義不大...還是要實際做生理實驗吧? 05/07 00:12
crims:太感謝了^^ 05/07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