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看了原po的文章,有點話想講,看他寫的這麼細了。
這個議題在以前親屬法課程中也是很有趣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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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撇開婚姻這個名目上的冠冕制度不談,來聊聊婚姻需要政府公權力介入
的本質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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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學派會告訴你: 人在一起是人天生的天性,human nature。自古以來就存在的
所以人跟人在一起應該要保障。
接著為甚麼要保障: 以政府的角度 維持社會的穩定社會的存續,所以用這個制度
來給予夫妻互負撫養義務、教養小孩的權利、互相代理、財產處分
繼承權,等等等等。甚至在稅法上會規定夫妻一體,財產轉移跟
第三者不同。
接著加上一個限制: 只能一個人 對 一個人
之後再加一個限制: 名為婚姻的必須是生理上的一男一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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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 One by one 這個問題可不可以一夫多妻 一妻多夫 以後再談
第一點 human nature 是不需要爭執
第二點 制度保障: 在加拿大 使用common law partner來保護 不管你是同性 異性
只要你同住一段時間 我就給你類似婚姻的保護。
在台灣也很多事實上的夫妻,卻沒有結婚缺乏保障,可以用這個法
來補足
個人認為台灣應該要朝這個方向走,這會給你婚姻之實的權力保障
最後要討論一下第四點 當制度保障作到之後婚姻之實已經都給你了,婚姻之名呢
是不是同性可以爭取的,就是我們要爭論的部份。
如果我們把結婚證書 只當作是政府的一種 榮譽的獎狀,我覺得拿不拿給不給就不重要
舉個例子
爺爺奶奶之前拿到了政府頒發的活到八十歲榮譽獎狀還有禮物,以平等權的考量
我也可以去申辯說我已經二十五了為甚麼沒有這個東西
以平等權的角度我可以去爭執我為甚麼沒有老人紀念品 或是為甚麼要給他
同志也可以爭 怎麼只有異性戀有這個榮譽證書
不過對我來說這兩件事情都不重要 只是個名而已
婚姻不只是deregulation,重要的是去制度化之後的法律保護怎麼辦。
我不是同志所以我的話也許有所偏見,隨意聽聽就行了。
t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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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汪狗』,對庭輝鮪魚使出一記◣咬咬◢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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