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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取得生活智庫顧問公司之授權 原文連結 http://www.smart-life.com.tw/news/news-2.htm 作者 : 高宏文律師 案例事實:罹患先天成骨不全症的「玻璃娃娃」顏姓高中生,八十九年間因為下雨 天 體育課改至地下室上課,陳姓同學好意抱他往地下室上體育課時,不料天雨路滑,導致顏 姓高中生跌倒後死亡案,顏姓男學生的父母向法院控告陳姓同學及校方,要求損害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顏姓男學生的死亡並非同學與學校的過失,但高等法院於二審改判陳同學及 校方須負起賠償責任,顏家可以獲得三百三十三萬餘元賠償,全案出現大逆轉。 律師觀點:社會大眾對於上開法院對於陳姓同學判決部分,有極大不滿意聲浪,進而造成 部分國會議員及相關媒體人的撻伐,指稱高院法官「來自黑暗星球」,不懂「地球人的人 情事故」,而法院卻認為本案該承辦法官完全係依據其專業法律知識判斷,應無任何錯誤 ,卻仍遭受社會如此強烈反彈感到委屈。因此,以下我們就從法律的角度來討論這個判決 吧! 一.根據高院判決書所示,『陳同學在揹顏同學前,已經過顏同學自己出於自由意願的同 意,其意思表示完全未有任何不健全之處』。因此,由陳同學背負顏同學下樓梯此一動作 ,究竟是成立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前段無償委任之契約關係,抑或僅純屬好意施惠關係, 容待學理上進一步探討。若認雙方成立者乃無償委任契約,則陳同學即須負擔與處理自己 事務之相同注意義務,需就具體輕過失負責﹔而若僅屬好意施惠關係,在雙方不成立任何 契約關係下,陳同學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根據判決理由所載,陳同學違反者乃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顯見法院對於陳同學的善意幫助行為仍然予以肯認,而認為其僅 需就「重大過失」(違反一般人注意義務)負責,此係本判決值得讚許之處。 二.而後,『高院判決理由認為,陳同學之所以違反一般人注意義務乃在於』:其一,陳 同學本來即知悉顏同學是玻璃娃娃,先天性肢體重度殘障、全身骨骼鬆軟易碎、行動不便 ,無法承受任何撞擊。故對於劇烈碰撞可足致死亡結果之發生係有所預見可能。其二,陳 同學當時已滿十六歲,依據客觀經驗法則,足認對於客觀環境的危險有足夠認知能力,且 當時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以上開二點認為陳同學確實有重大過失而需就顏同學之死亡負 責。惟參法院以上之推論,應係適用於一般過失而言,是否得等同重大過失之判斷,卻未 見法院判決理由內有所詳載,此亦係法院判決理由內稍有不足之處。 三.綜上,法院對於陳同學熱心助人部份,仍然係有所鼓勵,而僅科處其較輕之重大過失 ,惟縱屬好意施惠關係,仍不能免其侵權責任,不因熱心好意即可免責,但僅就故意或重 大過失負侵權責任,此亦可符合一般大眾之社會觀念。因此高等法院將陳同學應該負責的 界線,劃定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標準,自屬無誤。只是,問題乃在於,法官認定陳同學構 成重大過失的心證上,讓人難以理解與信服。 重要叮囑:套句高等法院發言人所講的,「助人還是要量力而為的好」,否則吃虧的會是 自己喔! -- 三段失戀論證 第一段論證:感情受傷害/"故意","背叛行為"","心靈創傷" 第二段論證:第二百九十三條普通遺棄罪 第三段論證:加害者已滿18歲,且非為心神喪失故有責任能力 結論:我被判死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110.200 ※ 編輯: lawcloud 來自: 220.130.1.86 (01/05 12:31)
mstar:本案已由最高法院已經發回高院更審了 01/05 19:14
chengn1:法官好像只對法條判 喜歡亂判的後代子孫多做好事吧 ... 04/10 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