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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這不是希望有人藉機鑽法律漏洞,只是釐清法律觀念。 警察抓網路援交主要是針對發訊息者: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網路援交」係因為刊登有關性交易之訊息,才是處罰的原因。 另外,與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也有處罰之規定。 至於援交女(男),則可能屬社會秩序維護法,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情侶之間送禮物問題,則屬事實認定,要依個案情形而異。除非你們 是一見鍾情,不然第一次見面就有超出常情之金錢物品往來,未免凹過頭 了。另外一夜情問題,還是回歸先前刊登性交易訊息與意圖得利二部分處 理。 -- 情韻款款來, 唯獨春日見相惜。 風嗺青鬘,附綺羅,依華面, 半與千緒滿庭院。 情韻昇,花香銷, 染就乾坤紫濛一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151.240 ※ 編輯: FengJian 來自: 202.178.151.240 (01/11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