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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MADAYUMI (我不會飛...)》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我有在寫路上寫網誌的習慣,但因為有些隱私不想公開, : 所以我將網誌給鎖住了,也不開放給非好友的人觀看, : 但前些日子, : 班上有人入侵我的網誌, : 將我鎖住的網誌全部看光光,事後還來跟我分享討論我的秘密?! : 請問, : 入侵網誌者有觸犯到法律嗎? : 推 hiturtle:請問入侵的原因為.1.自己給密碼2.密碼被破解3.第三者給的 01/24 21:34 : 推 YAMADAYUMI:2 01/24 21:37 : 推 JackeyChen:有 至少是刑法358條 不過是告訴乃論喔 你須提告訴 01/24 21:54 : 推 YAMADAYUMI:那對於侵犯隱私方面呢? 01/24 22:09 ~~~~~~~~~~~~~~~~~~~~~ 手癢了 還是用回文比較快 歹勢 侵害隱私 刑法規範到的 在於妨害祕密罪章 跟本案有關係的 大概是 315 以及 318-1 分別摘錄如下 刑 315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刑 318-1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要說明的是 一.315不一定會成立 關鍵在於「封緘的文書」這個概念 能不能涵攝到 設了密碼的電磁記錄? 解釋恐怕有困難(因刑法條文解釋 是要很嚴謹低) 我不知道目前實務見解如何?所以無法給你肯定答覆 二.318-1 看起來是很莫名其妙的條文 不過 形式上看來好像是可以適用? 但是"洩漏"二字?是不是包括 跟你分享你的祕密? 解釋上 應該不包括才對 總之 最沒疑問的是刑法358條 而且比較重 摘錄如下 刑 358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53.104
YAMADAYUMI:謝謝您~︿︿ 01/24 22:27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81.153.104 (01/24 22:29)
bfp339:315-1 要討論啦 陳永仁 01/24 22:31
~~~~~~~~~~~~~ 學長一語點醒夢中人 摘錄315-1第1款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這條應該可以用 歹勢 哈哈 漏看啦 不過提醒原Po 不管是315-1或是358 都是告訴乃論之罪阿 刑事訴訟法 237條 節錄如下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
bfp339:另外既然講觸犯法律.其實應該不只限刑法啦 gogo~ 01/24 22:41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81.153.104 (01/24 22:46)
JackeyChen:尷尬 國考沒考到的其他部分 偶不熟 慚愧 01/24 22:51
bfp339:我是說民法也寫一寫吧 好人 01/25 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