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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lle1217 (酷貝兒)》之銘言: : 重點是 : 有沒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幫助我朋友 : 和有關夫妻財產分開制 : 拋棄繼承權的詳細方法 : 謝謝~~~ 小問題, 拋棄繼承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 而你同學她父母都還健在, 沒有在人還活著的時候, 就先拋棄的規定。 有點懶就直接PO條文, 希望看得懂。 民 法 第 五 編 繼承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第 四 節 繼承之拋棄 第 1174 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至於要具備哪些文件, 主要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核對印章之真正)等, 到死亡者最後戶籍所在地法院辦理。 不過都要有「發生」繼承原因才能聲請, 死亡前先拋棄是不生效力的, 法院也不會受理。 ****** 至於夫妻財產制方面, 原則上沒約定(一般情形如此), 都是採法定財產制, 其主要精神為為財產各自獨立所有, 但於消滅此一關係時有剩餘財產間差額補償的適用。 (簡單說,除了不知道這東西屬夫或妻時推定為共有外,各自的財產都獨立存在, 至於消滅後剩餘差額問題,等真的發生再討論吧,跟你的問題沒多少關係。) 民 法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二 章 婚姻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第 一 款 通則 第 1004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 ,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05 條(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 其夫妻財產制。 第 二 款 法定財產制 第 1017 條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 1018 條 (各自管理財產)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第1018-1條(自由處分生活費用外金錢)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第 1023 條(各自清償債務)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 求償還。 ↑這應該是你同學最關心的, 所以也沒有夫債妻還的義務。 另外,除了法定財產制外, 還有約定之共同、分別財產制, 簡單說,共同就是夫妻財產合在一起, 分別就剛好反過來,相互獨立, 與法定財產制差別在消滅後處理與其他細節, 不過這約定要向法院登記才能對抗其他人, 詳細內容就自己翻翻法條吧。 ****** 小結: 每個家庭都有他人無法處理的問題, 在法律上她沒有義務清償這些負債, 討債公司如涉及不法也可報警處理, 至於實際有無效果、家庭能否團聚, 局外人實在沒何介入的機會。 不過, 以朋友的立場, 支持她的決定, 讓她能自己做決定, 感到希望, 應該能化解這一切不幸。 ------ 不要埋怨玫瑰花有刺, 要感謝荊棘裡的玫瑰。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151.240